金融科技下沉需要跨越几重障碍

《财经》杂志 文/车宁  

2020年08月03日 11:39  

本文5420字,约8分钟

市场上充斥着对金融科技的溢美之词,然而其真正作用并不乐观。金融科技下沉并不仅仅是渠道和技术的线上化、信息化,以及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增加覆盖、防控风险,更多是要实现展业方式、组织机制从工业化模式到信息化模式的跃迁

庚者,更(变革)也;子者,兹(于此)也。时值庚子,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再度迎来变革之年。表现在实体经济,是生产力的新老更替、生产关系的全球盘整;反映到金融领域,则是金融科技的下沉、普惠服务的勃兴。

然而罗马并非一日建成,浩浩汤汤的金融科技下沉趋势的最终成形,也有赖于以下因素的交互作用:

一者,作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吃饭”业务的“公(司业务)机(构业务)房(贷业务)”风光不再,科技企业流量红利、资本红利见顶,业务“出海”频遭掣肘,两者对新发展引擎的渴求构成了金融科技下沉的起点。

二者,对公领域龙头企业通过供应链对上下游小散伙伴的整合,零售领域小镇青年、农村居民消费能力的展现,以及疫情防控下中老年人对线上消费方式的接纳,为金融科技下沉提供了丰厚土壤。

三者,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网等前沿科技及其商业模式对传统经济的深度改造和消费行为的深刻影响,为金融科技提供了新的服务渠道和运营手段,最终使得业务下沉由可能变为现实。

不过,即使金融科技下沉已是大势所趋,我们仍依旧要进行艰辛的探索。在这一过程中,行业乃至社会所需要的并不仅是“乘风破浪”的豪情,也需正视前进途中的多重障碍。

 

下沉的意义:信息化模式跃迁

理解金融科技下沉的障碍首先需要理解金融科技下沉的意义。

其一,金融科技下沉可以从工业化到信息化层面进行理解。银行等被嘲讽为“工业时代的恐龙”并非空穴来风,股市上的低估值也源来有自。

金融机构、金融业务虽然古已有之,但其发展壮大乃至呈现为当今形态,却只有工业革命后的短短一两百年时间(在中国还要更短)。金融过去的壮大受益于工业化,但金融未来的发展却受制于工业化。

因此,金融科技下沉所需要探索的并不仅仅是实现渠道和技术层面的线上化、信息化,也不仅仅是利用科技手段来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增加覆盖、防控风险,更多是要实现展业方式、组织机制从工业化模式到信息化模式的跃迁。

其二,金融科技下沉也可以从城市化到城镇化层面进行理解。除工业化外,城市(镇)化是推动金融发展的另一主要动力。新中国成立以来,与不断走高的城市(镇)化率相伴随的,一直有(大)城市化还是(中小)城镇化的争论,并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而有不同侧重。

近年来,随着大城市对居民吸纳能力的饱和、城市治理能力和经济创造能力提升的瓶颈,特别是新冠疫情对“大城市病”的集中暴露,使得城镇化发展路径再次抬头。金融机构、科技企业有必要因时而动,向三四线城市及县域下沉,并在其中找到服务实体经济新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其三,金融科技下沉还可以从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到以国内循环为主、国际国内互促的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层面进行理解。随着由财富分配不公导致的民粹主义在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泛滥,一时间“退群”、制裁横行,全球化快速向区域化、本土主义衰退。

一方面,与经济基础和国际秩序的变迁相适应,金融机构、科技企业也需要降低对国际(及其衍生)业务的依赖。另一方面,在将以前对外产能和国内需求嫁接的过程中,金融科技其实也大有可为——金融可以提供必要的资金,以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业转型;科技则可以提供新的交易平台和生态,降低供需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因此,金融机构科技下沉并非一时的权宜之计,也非从城市到乡村的降维打击,而是与时代脉搏相关,走出普惠服务的可持续之路。明了于此,就可以正确识别谁是真正的“敌人”(障碍),谁是真正的“朋友”(助力)。

 

技术障碍:商用模式欠缺

首先,技术对业务的改造和提升具有局限性。金融是服务实体经济的手段,金融科技更是服务手段的手段。虽然出于商业目的,市场上充斥着诸多对于金融科技的溢美之词,然而其真正作用的发挥并不乐观。金融业务下沉所面对的问题即非科技所能全部解决,也不需要科技来全部解决。

比如面向县域小微企业的线上信用贷款,大数据虽然能够提供更多维度的分析,使金融机构能够获取客户的全息画像,更准确全面地把握客户,但在风险控制上依旧不能代替对物的抵(质)押,不能提供优先受偿的手段,而后者连同数据的获取、使用、存储、转让等是法律而非科技所能解决的问题。

另外,技术本身也具有局限性。一方面,相对于工业革命和电气革命,信息技术革命诸多前沿科技的真实作用和影响范围本就有限;另一方面,部分前沿科技也还处于孵化阶段,能力并未完整展现,与之相应的商业模式也未完全成熟。

比如利用区块链来解决供应链上小散商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虽然区块链是将信任由人转移到算法,甚至鼓吹信任可以上升为信仰,但是一者其运行效率相对低下,不能支撑高频的零售业务,这就大大限缩了其作用发挥的空间;二者其仅能保障上链信息的安全可信,但对信息上链之前的问题却爱莫能助,然而恰恰是上链前而非上链后,线下而非线上才是小散商户信息造假的重头。

 

业务障碍:批量经营与风险管控

最主要的,金融科技下沉还不能提供与“公机房”、消费互联网等量齐观的业务贡献,更没有走出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因此也就消减了相关企业的信心和动力。相对于民间金融,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的比较优势在于批量经营和风险管控。

对于前者,县域及乡村很难提供可以大量标准化经营的场景,小微企业信贷更是如此,金融机构的成本控制和损失发生的大数法则作用发挥有限;对于前者,比如银行等之所以躲在大型企业、国企、公用事业等客户服务的“舒适区”难以走出,关键不在利润挣得多,而在风险管得住,而反观下沉市场,则很难提供如此优质的资产。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特殊挑战还在于,移动支付主导权的丢失使其科技下沉趋于被动。从现在复盘的结论看,正是移动支付的失利导致了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在互联网市场的“冰火两重天”。

表面看来,移动支付本身利润微薄(甚至免费提供)却投入巨大,与信贷理财相比可谓边缘,然而它却是金融发生频率最高、场景贴合最强的业务,无论对于眼前的客户活跃度还是长远的数字化转型都意义重大。

在支付先失一局的情况下,信贷缺少了有力的数据和场景支撑,转型顾虑重重、步履蹒跚,理财也是不堪大用(利息高了负债成本上升,利息低了被骂“吸血”),这些都削弱了金融机构争抢县域市场主动权和制高点的能力。

 

渠道障碍:线下网点与金融脱媒

金融科技的逻辑虽然可以简单描述为线上化、数字化,但目前线上渠道并不能完全代替线下网点的作用。当前,线下网点关停风潮愈演愈烈,根据银保监会公开的信息,仅2020年上半年就有1332家银行网点关停,而其主要理由就是金融科技的发展、线上业务的活跃。不过,对于渠道作用的发挥,并没有所谓线上一定比线下先进之说,其考量也并不应简化为单纯的成本核算。

质言之,金融科技下沉还需线下网点的支撑:一方面,线下网点可以提供信息,在县域及乡村市场,技术和系统所能收集整合的信息有限,还不能脱离传统方式的护持;另一方面,线下网点还可以提供信任,在三四线城市及县乡,熟人社会色彩浓厚,在市场中有没有“腿”(网点及人员)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客户乃至政府的观感,进而影响业务的开拓。

如果说线下渠道更多影响科技企业下沉的空间,那金融脱媒则更影响金融机构科技下沉的效果。

市场下沉所考验的已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能力,还考验其信息整合能力、科技开发能力、产业组织能力乃至生态建设能力,而后四者无疑是金融机构的短板。

以新冠疫情之后的经济重组来说,一些工业龙头企业比如海尔,就在政府支持下用工业云平台支撑企业复工,而头部科技企业更是不甘人后,支付宝就从金融支付平台升级为数字生活开放平台,面向国内全服务行业开放平台,用数字化助推服务业提质扩容。

这些举措不仅仅是削弱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对企业客户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更深远的是其提出了与场景、伙伴深度结合,与下沉市场、数字经济高度契合的金融新玩法。除了资金融通,业务生态的金融脱媒也愈演愈烈地开展起来。

 

服务障碍:细分市场与非标需求

在下沉企业自身层面,下沉障碍来自于供需落差。这种落差形象地说就是一二线城市的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的业务人员和产品经理去猜甚至是“塞”三四线城市及县乡客户的金融需求。

然而一则,下沉市场客户的需求有其特殊性,其知识背景、信息获取及风险偏好都不同于大城市白领所在、所熟悉的人群,部分业务领域特别是对公信贷等并不能拿标准化产品来来去去复制粘贴。

二则,从来不存在一个抽象化的下沉市场,从一二线城市金融服务发展经验看,城市和网络是磨平人们需求个性、创造标准产品的两大动力,而这两者的作用在三四线城市与县城、乡镇、农村无疑是逐级衰减,于是就形成了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其实并不熟悉、更加细分的市场环境。

另外,相较于科技企业,传统金融机构还有其自身的理念障碍,它们更多是从自身业务而非外部场景出发应用金融科技,对客户需求理解不全面、不深入,更遑论“超预期”满足。在下沉市场,金融科技和金融产品仅仅是“够用”,而远非“够好”。

在公共服务提供层面,下沉障碍来自于市场环境。

一者,金融科技的作用发挥需要有良好的法制保障,比如,为金融科技发展的良好生态,需要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来统一建设,避免线上的“断头路”。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司法,维护风清气正的服务环境。

二者,金融科技的作用发挥需要有良好的公共设施,比如,作为驱动金融科技运作“原油”的数据,就需要政府及行业组织加强确权和整合,提供通用的公共平台以激发多方主体的合作意愿与行动。

三者,金融科技的作用发挥还需要良好的政府施政,比如,由于地方银行在股东构成、作用发挥乃至历史渊源上的特殊性,下沉市场的地方政府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主义”,影响所及就连大中银行也不免“受气”,这首先不利于金融机构、科技企业通过科技等手段均等地开展业务,也不利于当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破题之路:细微实践胜于宏大理论

障碍是催人奋进的力量而非逡巡徘徊的借口。

从实现路径来看,金融科技下沉并不是靠技术多前沿、资金多雄厚、模式多精致,恰恰相反,科技下沉依赖于一项项具体而细微的技术积累,并在积累中不断进化;同时还依赖于一件件百姓日常需求的满足,并在满足中积蓄力量。就是在这样普通的“升级打怪”而非历史宏大叙事中,科技下沉终将成长为参天大树。

具体来说,各方可从以下方向努力,提升科技下沉的含金量。

对于政府来说,关键是加强治理能力,在硬件建设的同时不断提升软件(法制)建设,打造良好发展环境。更重要的,是有的放矢地建设本地公共基础设施尤其是“数字基建”,整合各方力量对前沿场景、基础科学、交叉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推动包括政务数据、公共服务数据在内的数据共享,引导企业主动承担助力伙伴数字化转型的社会责任,进而形成良性的分工体系,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除此之外,政府还可考虑引入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专业机构等“第三部门”,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水平和质量,一方面使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执行市场原生秩序的作用,行使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功能;另一方面发挥律所、会所、研究机构等社会专业机构的比较优势,为金融科技下沉保驾护航。

对于科技企业来说,关键是加强生态能力,将自己的技术和产品“基础设施化”,以社会化服务能力的提升助力科技下沉,携手金融机构服务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让数字服务更多样更多元,让智慧生活更丰富更美好。而在这个搭桥赋能中,科技企业自身的生态地位也得到提升,并逐渐走出有自己特色的发展之路。

再者,科技企业还应强化公众对其安全能力的认知,在金融科技领域建立信任。

毕竟金融的底线就是安全,作为体验的重要一环而非对立面,科技企业可发挥自身在技术储备和实施经验方面的优势,探索通过LBS(基于位置的服务)、生物识别、可信环境等手段,既增加安全保障的强度和广度,又在体验上进行“减负”,使客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在沉浸式环境中得到无感知的呵护。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关键是加强产品能力,在科技下沉过程中,面向的客户是更加细分的企业和千人千面的消费者,其需求和风险各不相同,需要与之匹配的产品精准“滴灌”。建议首先善用已有产品,包括账户服务、支付结算、理财产品等,以资金运营为突破口向下沉市场本地企业进行赋能,对个人客户则可打造以家庭需求为主题,涵盖养老、安居、教育、旅游等在内的一揽子线上化解决方案。

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优化战略产品,瞄准在线办公及其背后的企业数字化转型趋势,开发在商旅报销、费用核算、工资发放等金融功能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更高频地与客户形成黏度;另一方面推动产品融合,基于开放银行架构对外输出金融服务能力,有选择地与外部高频非金融平台进行合作,互相导流、累积数据。

(作者为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编辑:袁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