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中国应建区块链行业准入制度

作者 | 冯铭 编辑 | 尹岳  

2020年11月19日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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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培育新市场和产业新增长点、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增长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达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6.2%,对GDP增长贡献率达67.7%,产业数字化增加值占整个数字经济的比重也高达80.2%。

对于数据要素的立法和修法也正在提上议事日程。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继晔认为,未来立法和修法的重点包括:完善个人数据的利用和保护制度,设立数字金融企业门槛准入制度以防范金融风险,对数字金融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通过监管沙盒来完善相关数字金融企业扶持与监管并重的整体思路。“应构建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技术准则,设立区块链行业牌照门槛制度。”

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面临发展问题

《链新》:在您看来,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在发展中主要面临哪些问题?

胡继晔:互联网在对传统经济和社会带来巨大革命性推进和变革的同时,目前面临着三个问题:一是传统的信息互联网把所有的数据、信息搬到了网上,把商店搬到了网上,但信息良莠不齐,不能确保网上信息的完全真实性,网络欺诈、电商欺诈时有发生。二是传统信息互联网在实现信息传递时由于没有“时间”维度,数据可以更改,只能传递可能不准确的信息,而不能传递价值。三是个人信息隐私安全保护严重不足。

《链新》:数字经济的快速崛起对经济社会产生了哪些影响?

胡继晔:在数字经济快速崛起并对经济社会产生颠覆性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治理难题。传统经济活动中尚未解决好的问题,在数字经济中被进一步放大,如网络交易类平台纠纷、投诉居高不下;信息内容类平台治理形势较为严峻,虚假广告、低俗内容屡禁不止;平台间数据争议纠纷不断,平台企业责任亟待明确,平台垄断规制面临挑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对现有规范实体经济的法律体系进行修法,对数字经济进行立法来进行规制。立法、修法中要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坚持包容审慎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方式,优化治理手段,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数字经济市场环境。未来完善数据治理规则的法治保障之路还很漫长,需要我们不懈努力。

《链新》:加密数字货币市场是一个面向全球、尚未纳入严格监管的另类金融市场,给全球金融市场带来了哪些新的风险?

胡继晔:目前虚拟数字货币在全球的流动对各国的金融稳定带来一定影响,首先是对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与引致的风险暴露、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不当或不作为的影响,加密虚拟数字货币在支付和本币结算中应用带来的操作风险,数字资产市值极具变动性带来的财富效应风险被放大,传统金融市场增加了虚拟数字货币资产这一不稳定因素。美国Cipher Trace(2019)的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9月底,全球在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和流通领域,因欺诈、挪用资金以及交易所盗窃和黑客活动等造成的损失总计约44亿美元。

虚拟数字货币的去中介化带来了监管的困难。加密虚拟数字货币所具有的匿名性,带来了难以确定法律责任主体的问题,进而易于被用于恐怖主义融资、洗钱、暗网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国际范围内,区块链所带来的挑战是全球化虚拟数字资产流动和各主权国家单一监管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矛盾,虚拟数字货币将对现行的金融法律关系带来冲击,其监管十分必要。

四大方面入手构建统一的监管制度

《链新》:国际上对数字经济的监管基本上已经形成了大致的框架,借鉴国际上已有的立法和修法,我们在数字经济监管方面可以有哪些作为?

胡继晔:借鉴国际经验,中国应构建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技术准则,设立区块链行业牌照门槛制度。由于数字经济、数字金融行业涉及到数据要素、金融、技术以及投资者多个方面,设立门槛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对数权的立法。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的人权、物权之外,要建立“数权”的概念。在当今信息系统无孔不入、数字经济深刻改变人类生活的大背景下,中国应当在《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建立统一个人数据的保护路径。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企业、个人、单位,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对个人数据流转的走向进行明确界定,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其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对于数据要素的立法保护、对数权的保护正当其时,社会各界应当达成数据治理的共识。

其次,从金融从业者的角度来看,对于涉及金融行业的区块链企业应当参照现行相关法律来设立一定的门槛,建立区块链与数字金融的准入标准制度。通过对区块链金融行业设立注册资本的门槛,能够确保让具有一定实力的区块链金融企业才能进入区块链金融行业开展业务,以保证其偿付能力,降低区块链金融行业所带来的风险。对于涉及区块链企业的管理者,可借鉴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金融业从业资格证书制度,让其远离非法集资等行为,并使其更好地履行经营企业的忠实、勤勉义务。

第三,从技术的角度来看,为确保设计区块链的工程师设计的底层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应借鉴“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如同大桥的设计着要对大桥的安全终生负责,增强其责任感,在良莠不齐的从业者中筛除那些滥竽充数者,确保区块链工程师设计出来的区块链产品具有基本的技术水准和安全标准。对区块链金融企业进行审查时要进行实质审查,以剔除那些假借区块链之名而无区块链技术之实的企业。

第四,从区块链金融投资者角度来看,借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美国股权众筹法案中对投资者的划分,使得数字经济企业、区块链金融企业对其投资者真正能够“了解你的客户(KYC)”,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投资能力和投资水平相当的投资者,以防范金融风险。基于这些规则建立起来的区块链金融监管法规,将真正带来新时代区块链金融的健康发展,避免重蹈前几年P2P盲目发展而监管不足的覆辙。

通过监管沙盒促进立法和修法

《链新》:数字金融的发展不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数字资产跨境流动的特性使得传统的金融防火墙难以奏效。“沙盒监管”在监管数字金融资产方面可以起到哪些作用?

胡继晔: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最早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2015)提出,监管沙盒内是一个安全空间,是监管机构设立的一种框架,使相关企业能在监督受控环境中,在一定时期内对创新进行小规模的实地测试,是金融市场较为开放的国家和地区为应对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而推出的试验性金融监管方法。在当今全球数字金融大发展的浪潮中,建立国家级的数字金融监管沙盒,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可以为未来的立法和修法积累经验。

监管沙盒可以使监管机构与数字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变成更加开放和积极的对话,也可以使监管机构能敏捷地修改和制定监管框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沙盒的最主要目的是使金融服务市场通过创新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为规范未来数字金融的发展,立法和执法部门需要推进技术规范化并实现有效监管。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和广泛应用,立法和执法部门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规则的基础上牵头制定相关区块链金融准则,推进技术规范化。

《链新》:数字金融的崛起对监管者提出了哪些挑战,什么是理想的监管沙盒?

胡继晔:数字金融的崛起对监管者提出了新的问题,例如是否需要扩大监管范围,新型数字金融服务是否符合现行法规,如何识别、监控和降低金融科技创新与经营的风险等。同时,金融科技广泛使用通过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各种数据,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风险是否得到了充分了解、管控。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所内含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系统性风险,要求监管者必须正视,同时也面临监管技术匮乏、监管法律滞后和监管理念落后等问题。

同时也要考虑如何将传统的法律规则与现行的技术规则相结合,既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规则发挥严格监管税收、限制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也可以利用法律规则对于系统性风险和市场失灵具有一定的处理弹性,分别发挥法律规则与技术规则各自的优势,将执行力与灵活性更好地结合起来。

通过两者的协同作用,通过更完善的智能合约设计,规范各主体行为,降低法律执行成本,更好地实现公平和效率。一方面,努力促进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前瞻性的立法来规范之,更好发挥政府在区块链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

《链新》:目前,中国的监管沙盒发展情况如何?

胡继晔:中国的监管沙盒目前已经正式启动。2020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公示了首批6个试点,参与主体包含了商业银行、清算组织、支付机构、科技公司等多家机构。首批试点应用的落地,是缓解“松监管引发风险、严监管扼杀创新”困境的重要举措。未来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技术(RegTech)开发、调整监管力度、做好监管协调,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帮助金融科技企业缩短创新周期、帮助监管部门及早发现潜在风险,最终实现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的目标。

中国以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在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下已经成长为全球普惠金融的标杆,领先于全世界。在当今全球数字金融大发展的浪潮中,中国必须尽快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监管制度,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为未来的立法和修法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