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卫星:区分个人信息和隐私,在技术进步中消除风险

文/《财经》E法张剑 编辑/朱弢  

2020年12月05日 17:41  

本文1405字,约2分钟

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不同的概念,应从两者的区别出发,用法律的视角去看待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

网络平台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用于改进算法和精准推送,未必直接涉及侵犯隐私,但是要得到信息权益主体的知情同意。此外,算法本身应视为中立,消除技术进步带来的技术风险才是根本。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在12月1日的“算法的治理与发展: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研讨会上表示。这场研讨会由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智媒研究中心主办、《财经》E法协办。

申卫星认为,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不同的概念,应从两者的区别出发,用法律的视角去看待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现场分享

严格区分个人信息和隐私

申卫星认为,目前公众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认识尚不全面,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认识模糊。只有建立起清晰的界分,才能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科学制度加以规制。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大众一谈到个人信息就会与隐私关联,一谈到隐私,便关联数据和隐私。很多人认为,任何平台一旦接触到个人信息就触动了隐私。但实际上,这两个概念并不等同。

“个人信息和隐私在功能上是截然不同的。 隐私侧重于保护私人生活安宁的状态不会破坏,个人信息则并不强调这个功能。”申卫星分析,很多人认为个人手机号码属于隐私,担心收到骚扰电话或短信。但作为个人信息的手机号,主要功能是社会交往识别,手机号码不可能像私人生活安宁一样,被紧密保护起来避免其他人知道,相反手机号码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讯沟通之用。当然,个人信息不是隐私,也不意味着可以随便使用。

申卫星表示,目前,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调整有两个方向:一方面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另一方面是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已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同时还要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流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利用。

申卫星建议,在法律规制和学术研究中,应把个人信息和隐私进行区分。对个人信息既加强保护,也要促进利用。因此,平台企业得到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个人信息。“互联网平台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自动化推送,以上行为是平台技术的组成部分。取得了用户同意,告知了信息适用范围后,平台可以对信息加以利用。”

申卫星强调,算法运行过程中需要涉及个人信息,进行算法推演,机器通过算法收集个人信息,并且进行数据挖掘和处理的时候,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同意规则,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和目的使用信息。

认可技术中立,突出风险应对

申卫星还提到,人们在讨论算法时,都会提到算法不透明、算法偏见等问题。事实上,算法本身不存在偏见,因为技术自身是客观的。“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算法所存在的问题跟所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一样的。”

申卫星举例指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使用格式条款缔约。但不容否认,有些格式条款在使用中异化为“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带来的好处是便于合同订立,社会不能因为某一格式条款存在“霸王条约”的风险,就将格式条款定义为恶,否定它为节约社会成本带来的利。

“算法也是如此,现在是信息爆炸时代,不精准的信息推送,会加大用户获取信息的时间成本。基于算法的精准推送实现了信息超载的情况下,帮助用户迅速获取自己需求的信息。在我看来,技术永远是向前发展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各方不应急于全盘否定技术,而应探索如何在技术进步的情况下消除技术带来的风险。”申卫星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