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要建立在行业监管基础之上

作者 | 刘晓春  

2020年12月15日 17:55  

本文2431字,约3分钟

一、反垄断会不会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

对于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的说一定影响或一定不影响,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怎样来进行反垄断,要客观的理性的来分析所谓数字经济或者数字平台的垄断。

首先,不能把数字经济和平台简单的合二为一,混在一起讲。单纯强调数字经济的特点,认为最好宽容、不要反垄断,这可能会出现一些偏差,所以首先要把问题搞清楚。我认为平台的集中度或市场占有率不是一个大问题。从平台的角度来讲,今后我们建设数字中国和数字社会,会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场景、不同的行业形成更多的公众平台,而平台的特点正在于它是集中的,才能发挥它的优势,所以不能把平台的集中度简单当作是一个垄断。

平台之所以会集中,一方面是企业自身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形成了客户更集中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的行为特点或规律,我们的某些活动希望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平台上进行,比如说支付。如果我们不在一个平台上,互相之间是没有办法实现支付的。所以,如果大家都要互相支付的话,一定会集中到某一个平台或者两个平台上。现在支付宝之所以产生集中,不是因为他们当初有多么宏大的理想,只是因为当时我们的银行信用卡互相之间不能实现支付,这样造成了网上交易不那么顺畅,电商的好多买卖做不起来,逼着淘宝没办法才做了支付宝。所以支付宝不是自己想出来的,而是当时的银行卡之间没有办法互相支付,他们才要搞一个能够连通各家银行账户的平台。像这一类平台集中是很正常的,也是人的行为习惯造成的,简单的要把他们去拆开,要把这种垄断打破,我觉得是行不通的。我们要客观的、理性的来看待一些平台的集中度问题,或者市场占有率大的问题。

第二,现在所谓的数字经济当中的垄断或平台的垄断关键是两个问题:一是通过平台来进行业务结构上的垄断,而不是集中度的垄断;二是通过数据来进行业务结构上的垄断或者行业的垄断,这才是最重要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浙江的义乌小商品市场,它提供了这么一个市场,它也有各个商户的信息,但是它并没有利用小商品市场的资源去自己做其他各种各样的业务,它允许银行进来,允许商户进来,允许保险公司进来,也允许饭店进来,但是它自己不去经营这些东西。所以说平台垄断是利用平台做了很多不是平台该做的事,或者是通过平台垄断了其他的业务,这种垄断是现在我们遇到的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此外,大家都比较关注平台利用数据来进行跨业的垄断。这是平台垄断的第二方面的表现。

如果把上面这两个垄断问题解决好了,我觉得其他的一些问题,比如并购等都可以按照常规的反垄断法来进行操作。

二、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要建立在行业监管基础上

数字经济中的一些垄断行为,主要是平台垄断和市场垄断,这是新生事物,我们要反垄断,但反垄断也是建立在行业监管的基础上,具体包括四方面:

一是要开放平台。现在之所以平台在垄断,是因为它不开放。科技公司建立平台的同时要求方方面面向它们开放数据,所谓的打通信息孤岛,但这些平台最后自己本身变成了信息孤岛,这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个现象。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平台的垄断问题。所以,反平台垄断,首先要让平台开放,平台应该向所有相关的机构和行业开放。平台机构不能把平台上的客户都当成是平台所有的客户。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去理发,当你理发之后在支付的时候,比如你用支付宝或者银行卡支付,这时你同时也是银行的客户或者是支付宝的客户,不能因为你在理发店,就说你只能是理发店的客户,支付就必须由理发店给你做。所以,平台客户在平台上面进行商品交易的时候,它可能需要银行的服务,可能需要保险的服务,也可能需要物流公司的服务,那么这个平台对这些行业都应该是开放的,包括平台的开放,客户相关数据的开放。当然,我们也不排斥这个平台企业本身也要做这些业务,但这些业务中有的你必须要申请牌照,有了资格才能去做。但即使平台自己也做这些业务,不能说你自己做了就不允许别人做。自己做相关的业务,同时也要开放给同业做这类业务,并且应该是公平地与同业在平台上竞争。这是反垄断需要监管的。再举一个例子,比如电信运营商有三个、四个,如果说相互之间电话是不能打通的,最后大家都会集中到某一个运营商身上去,这就是垄断了。但现在的情况是互相能打通,能打通的情况下才能够互相竞争。所以,在整个电信通信平台是开放的,不同的运营商共同参与,就没有垄断问题。所以,因为数字经济条件下,各类平台会越来越多,平台有它的集中、集群特点,在保持这个特点的同时,平台必须要让它开放,平台不能变成封闭的,不能对另外的行业进行封锁和排斥,同时也不能把客户简单的看成是自己的客户,客户的不同需求是面向不同的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就要向不同的服务提供者进行开放。这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不仅仅是反垄断的问题。

二是关于拆分的问题,我觉得应该是分业拆分。不能因为集中了就要拆分,而是作为一个集团,一家公司不同的业务应该分拆,特别是有些业务需要专业监管,更应该分业分拆。这里牵扯到金融业务,像金融业务等这些业务应该是分业的,不能混在一起综合经营,应该要分业分拆,分业监管。

三是在分业分拆监管基础上上,要对一些业务的风险进行隔离。再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银行内部的交易室,做外汇买卖、做债券交易等业务,这个交易室与银行的其他部门是需要物理隔离的,信息也是要隔离的。其他部门人员,包括行长是不能随便进去的。同样一支债券,对公客户部门可能是投资而持有,交易部门进行交易也持有,但是这两个部门之间对同一个债券是不能互通信息的,否则就是违反关联交易的规定。所以我们对这些公共平台包括一些数据怎样进行风险的隔离、业务隔离、数据隔离等,要有制度规定。只有具备一系列的行业管理制度,再配套反垄断的制度,反垄断才可能是有效的,单纯讲反垄断不一定能够做到位。

四是数据的一系列采集、应用和交易的规则制定问题,这个刚才毛教授也讲了很多,我这里不展开了。

作者刘晓春,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以上观点整理自刘晓春在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19期)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