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跃洲:数字经济反垄断应当兼顾“安全”与“发展”

作者 | 蔡跃洲  

2020年12月15日 18:05  

本文2141字,约3分钟

一、互联网生态系统中主导企业的垄断和剩余索取问题值得关注

反垄断是否会抑制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从怎样理解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如果我们仅仅将数字经济的发展理解为数字经济规模的壮大,我认为短期内的一些措施,包括行业的规制和市场监管,确实会在短期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数字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什么?我认为数字经济发展更多的要赋能中小企业,惠及更多的消费者。从供给侧角度来讲,这符合十九大所提出“质量变革、动力变革、效率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要求;从需求侧角度来讲,就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这些应该是我们发展数字经济的目标。结合数字经济发展的上述定位,我们如果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特别是数据优势榨取剩余价值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监管,不仅不会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反而可能会对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今天主报告里讲到的平台企业更多是消费互联网领域的平台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最近我们做了一些关于加速推进的工业互联网的调研,发现制造业和工业互联网领域也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互联网领域,平台企业是连接商户和消费者,在整个消费服务生态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在制造业领域,围绕枢纽型企业,往往也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生态体系。通常,主导企业或者枢纽企业推动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全部接入到平台上,形成了一个产业生态系统。在产业生态系统中占据核心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它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产业链上其他企业能否享有公平发展的机会。现实中,生态系统中的主导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剩余索取权最大限度控制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利于整个产业生态体系的健康发展。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包括“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为此,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不仅要考虑互联网平台(巨头)的行为是否影响同类企业的公平竞争,更要考虑巨头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到生态体系中其他企业和主体的公平发展,能否实现整个产业生态系统大多数企业的共赢。未来的监管和规制,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配合,对数字经济领域特别是围绕互联网平台形成生态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行为及时跟进、认定并进行相应干预,以利于整个生态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数字经济领域中美欧激烈争夺背景下,安全因素也是反垄断中的重要考量

从2018年4月中兴事件以来,中美贸易摩擦逐步演变成科技战,演变成大国之间的博弈。在这种大的博弈背景之下,中国和美国、欧盟在数字领域的竞争表现非常激烈,竞争的核心我个人感觉是围绕数字经济市场的争夺和数据资源的争夺。

美国因为科技实力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起步早,所以它的互联网企业在全球用户非常多,美国政府在数据保护和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对外也非常强势,实施的所谓长臂管辖原则本质上是非常霸道的。欧盟因为市场分割,没有培育出大的互联网企业巨头,所以在数据保护和跨境流动方面非常严格,其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当然这两者之间有一个内生性的问题,正因为它自己发展的不好才会更严格的保护,但更严格的保护又限制了它自己的发展,最后的结果是欧盟在数字经济领域相对中国和美国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中国更多是凭借国内超大规模市场的优势培养出阿里、腾讯、京东、字节跳动等若干世界级互联网公司,但本土数字企业在“走出去”方面总体还不是特别成功。当然,也有个别优异的企业,像抖音/TikTok确实成功走出去,受到全世界追捧,但它成功后又受到国外政府的排挤,特别是像美国政府这样强势的打压。从国际竞争视角看,未来国内的数字经济反垄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力度,某种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大国之间的博弈。

在五中全会公报中,多次提到要统筹安全与发展,“安全”被放到了比以往更重要的位置。未来竞争和反垄断部门在对待互联网公司,特别是本土平台企业,包括消费互联网平台和工业互联网枢纽型企业,对这些企业实施监管时,还应当考虑国际博弈背景,考虑国家产业安全和数据安全等问题。在关注怎样通过监管和规制促进产业发展的时候,还要更多考虑我们能不能在数字经济国际竞争中保持一个相对优势的地位。为此,我们在实施监管和规制时,要着眼于国际竞争和国家安全,考虑如何保持本土互联网公司规模实力和竞争力;维护和提升本土互联网企业的规模实力,我国的数据安全和产业安全就有了更多的保障。与此同时,从国内数字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我们最终发展的目的是惠及互联网生态系统的每一个参与主体,包括众多中小企业和广大消费者,赋能更多中小企业/商户,并让更多消费者得到实惠。为此,面对在生态系统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平台企业或枢纽性企业,我们的反垄断措施就要在“维护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促进平台企业规模壮大”和“促进互联网生态健康成长”这两者之间寻求一个更好的平衡。

作者蔡跃洲,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数字经济研究室主任

以上观点整理自蔡跃洲在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19期)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