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最高法院有限“松绑”小贷

文 | 《财经》E法 张剑 编辑 | 张有义  

2021年01月16日 11:21  

本文1525字,约2分钟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月15日,网络上的两张图片在民间借贷圈尤其网贷圈内炸开。图片一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公告》,图片二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

《财经》E法从多个权威信源处确认了上述图片的来源,确系最高法院发布。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法释〔2020〕27号的司法解释即上述批复明确,司法解释出台系因广东省高院向最高法院发出的一份《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引发业内普遍关注的就是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内容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财经》E法在最高法院官网查询发现,2020年,最高法院已公布28部司法解释,文件编号从法释〔2020〕1号顺次排到法释〔2020〕28号。但尚有法释〔2020〕4号和法释〔2020〕27号即本份司法解释的内容尚未公布。

这份司法解释中所谓“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系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院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线作出了下调的规定。具体为: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规定取代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根据最新LPR报价计算,当前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最新一期应为2020年12月21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

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引发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震荡。有人认为,降低保护上限,并不能达到“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甚至很多中小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峻的融资环境,以及事实上更高的借款成本。民间借贷市场尤其网贷公司更是唱衰声一片。

此次最高法院通过这部最新司法解释,在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出一定程度的“松绑”。

《财经》E法注意到,未来,监管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界定也会有所调整。2020年1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到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召开座谈会,调研湖南六类机构的监管工作。在调研中,李均锋提到,关于监管立法,2021年主要推动三个条例的出台,其中包括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人组织条例》,主要解决小贷和典当的立法基础问题。

在经过几个月的低潮期后,一些彷徨中的小额网贷公司似乎看到了希望。其中部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财经》E法采访时表示:“这次心中有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