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如何赋能“三位一体”综合改革?

作者 | 冯铭  

2021年02月22日 11:04  

本文2449字,约3分钟

2月21日,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公布,再度将源于浙江经验的“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载入。

2017-2018年复旦大学首届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上,信合联盟课题组提交了获奖项目“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系统集成”。在此基础上,2020年8月份,信合联盟又提出了基于区块链的信合联盟数字化架构方案。

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了集体学习。2020年4月发布的《浙江省委农村工作实施办法》第21条也提出了“三位一体...数字化...系统集成”的提法。从而有望实现合作化、数字化的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如何赋能“三位一体”综合改革?

数字化如何赋能?

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党校创新工程即高端智库“深化农村改革”项目首席专家徐祥临向《链新》表示,“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根植于乡村熟人社会之中,生产、供销、信用、生活服务等在为农服务中相互支撑,同区块链信息共享的基本原理是相通的。

“在这个体系中产生的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是现存分散的、原子化的市场主体所无法比拟的,一旦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有机结合,就能够为农业生产者之间、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消除信息不对称展现出良好的前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有序竞争市场,为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出巨大作用。”徐祥临指出。

抹链科技CEO张彦杰向《链新》表示,“三位一体”合作是一般是指农民之间的“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张彦杰进一步解释,“生产合作”一般是指农民的种养殖业生产服务,在农业生产服务中,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就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比如智慧农业、食品溯源等等;

“供销合作”和互联网的结合,在农产品上行和商品下行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电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很多合作社就在网上开电商小店,把合作社社员生产的产品在线销售,甚至通过直播电商销售;合作社也会组织一起购在网络上购买农资、生活资料等,有的合作社还建立了自己快递取货点。

“信用合作”解决的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问题。一直以来,缺乏金融服务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瓶颈。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现存金融服务仅以存款、贷款、传统支付结算业务为主,在农村区域贷存比远远低于城市,整体上缺乏完善的金融产品体系和高品质针对性的金融综合服务。而农村产业在缺乏完备的金融服务情况下,发展举步维艰。

张彦杰认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缺乏便捷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农民借贷主要依赖金融机构信贷员对于农民的信用评估决定贷款金额和周期,具有高度的主观性,信贷安全难以保障,管理成本较高。

第二、由于缺乏技术保障,金融机构缺乏实时监控体系,借贷资金的用途难以跟踪,导致资金的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出现背离或者偏差,对于出现异常的资金变动反应迟钝,造成资金损失的放大。

第三、由于农民高度分散,金融系统与单个农民发生业务,市场交易成本过高、利润较低,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也没驱动力。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传统金融机构没有动力给个体农民提供高品质的金融服务。“区块链技术具备不可篡改、透明、可追溯的特性,再依托农民合作组织,就能够比较好得解决农村金融难的问题。”张彦杰向《链新》表示。

防范数字化弊端

“数字化是大势所趋,极大提升了生产流通效率和生活消费体验。但数字化不能包治百病,有时候反而是致病因素之一。”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研究组执行组长,原瑞安市副市长、浙江“三位一体”先行试点负责人陈林向《链新》表示,某些超级互联网平台对于直接生产者、最终消费者、小业主等造成挤压。

陈林认为,在少数的情况下,强行分拆垄断企业,或者限制强强合谋、乃至合并,是有必要的,这在国际上都有先例。在常态下应靠鼓励和扶持弱弱合作与联合,起到制衡强者的作用。合作社、特别是“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就是这样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合作化可望有效平衡、矫正数字化带来的异化和弊端,更是反垄断的利器。

在张彦杰看来,在数字化发展过程中,需要考虑成本问题和安全问题。“安全问题通过技术发展和监管部门可以解决。但是成本问题,如果按照单个农民或者单项业务去做的话,成本是极高的,不是一个商业机构所能承担的。通过合作组织就比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再有一点就是收益归谁的问题,因为农民群体庞大,具有很大的流量价值,也有很强的商业价值,那么某一平台赚钱了,是否可以让农民也能够享受一部分?我们现在做的合作经济公链(CUN公链,coopunion network)就是严格按照合作社规则建立的共识机制,只要是对公链生态有贡献的行为,就可以享受到应得收益。”张彦杰说。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过程中,合作社的运营也需要遵守法规、遵循规律。比如,《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019年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指出:“农民合作社创新出资方式,开展互助保险、内部信用合作、劳务合作,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等新型合作的探索和经验。

“不管是法律上还是政策上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就要遵循这些原则。法律法规约束下、遵循合作社原则,合作社就一定能够做好,为农民带来很好的效益。”张彦杰向《链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