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系统提案聚焦碳中和、大湾区和人民币国际化|两会之声

文 | 《财经》记者 张威 唐郡 编辑 | 俞燕  

2021年03月05日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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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系统提案汇聚了系统内高度关注的话题,其中一些提案往往会成为当年或近年的监管工作重点

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提案都是对各领域热点的凝聚。人民银行系统在2021年两会上提交的十余份提案,便涵盖人民币国际化、《人民银行法》修订、“自洗钱”入罪等热点话题。

一位接近金融监管的人士曾对《财经》记者表示,央行系统提案汇聚了系统内高度关注的话题,其中一些提案往往会成为当年或近年的监管工作重点。

3月5日发布的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2021年和“十四五”期间降碳目标,以及碳中和工作安排,并制定了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关于碳中和的话题是当下热点,备受市场关注,亦是央行系统提案中的一大关注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金鹏辉在提案中便提出,建议推进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则对如何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提出了四点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局长杨小平建议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环境,稳慎推动人民币在周边国家使用。

此外,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立法或修法方面的提案。比如,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建议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及手段。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崔瑜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局长徐诺金则建议加快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局长朱苏荣建议制定《绿色金融法》,统一绿色金融标准。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政府参事周晓强建议尽快出台自洗钱犯罪相关司法解释。

亦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于监管的机构和业务提了一些具体的监管建议。比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建议强化国内转接清算市场有效监管,细化对清算机构市场化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长殷兴山建立复杂产品统一协调监管机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原局长张智富建议金融业建立不良资产严分类机制。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金鹏辉:建议推进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称“碳市场”)是国际上运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创新政策工具,也是实现我国“30·60”碳目标的重要抓手。我国碳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建议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机制,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

我国碳市场总体仍处于发展初期,主要表现在:一是碳市场交易不活跃、碳价低迷。2020年末,我国试点地区碳价在14-90元/吨,而欧盟ETS 2019年平均碳价约28美元。二是碳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金融化程度不高。部分试点推出了包括碳衍生品的碳金融产品,但交易规模很小。而欧盟、美国等碳市场在建设之初就内置金融功能,一开始就是现货期货一体化市场。

金鹏辉表示,在现行全国碳市场建设路径和工作机制下,金融体系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在二级碳市场中难以发挥。碳市场金融属性未予明确,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参与较少,可能带来一些问题:

交易品种上,对配额现货以外的交易产品尚无明确规定,推出碳衍生品缺乏明确依据。交易主体上,对控排企业以外交易主体尚无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等参与碳市场合法性存疑。交易方式上,现存碳交易所只能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效率较低的交易方式。交易监管上,碳市场交易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无法有效衔接,碳金融产品合法性和监管权限存疑,甚至带来监管真空。

此外,一级市场配额管理也会通过总量约束影响二级市场,如配额设置较宽松、超排惩罚力度较弱等,会抑制控排主体的实需性交易需求。全国和地方碳市场仍处于分割状态,难以发挥规模效应。

为此,金鹏辉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尽快出台国务院条例,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二是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碳市场建设工作机制;三是明确碳减排及碳市场配额总量目标;四是建立统一的全国碳市场;五是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建议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

建设国际金融枢纽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需要,也是适应全球金融多中心化发展趋势的主动选择,对于我国深化金融业改革发展、完善金融空间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白鹤祥指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可以建设五大枢纽:即金融科技枢纽、创新资本枢纽、绿色金融枢纽、人民币资产配置枢纽、金融制度创新枢纽。建设两大市场:在岸市场在维护以上海为核心的内地统一金融市场前提下,建立健全资本市场、碳金融市场及区域性交易市场,同时强调发展新兴金融,拓展金融发展空间;离岸市场强调发挥香港金融的引领带动作用及港澳的独特优势,以人民币国际化为核心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离岸在岸市场互动方面,强调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特色,相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形成差异化建设路径。

为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白鹤祥建议:一是提升国际金融枢纽地位。二是建立中央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三是加快制定工作方案。四是推动金融资源向国际金融枢纽倾斜。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局长杨小平:稳慎推动人民币在周边国家使用

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人民币国际化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的功能稳步增强,作为计价货币的地位不断提升,作为储备货币的功能逐渐显现,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保持了稳定地位。

杨小平指出,整体来看,人民币境外使用环境仍面临种种制约,如金融基础设施制约人民币在周边国家使用;人民币计价货币功能还有提升空间;离岸人民币市场还有挖潜空间。人民币国际化水平与主要国际货币还有一定差距,远低于中国在全球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

杨小平建议,加强同周边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合作,稳慎推进人民币在周边国家使用,同时继续促进离岸、在岸人民币市场良性互动。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周振海指出,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具体表现在:尚未对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责予以明确;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能有待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部分职责缺乏法律依据;金融监管力度有待增强等。

周振海建议,加快修订《人民银行法》,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为金融稳健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具体包括:加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和作用;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及手段;完善人民银行各项业务职责;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崔瑜:建议修改《票据法》,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是为数不多的针对金融工具的专门法,为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条件。该法颁布于1995年,至今已有20多年,此后仅在2004年做过简单修改,而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以及票据业务已发生了重大改变,比如传统票据业务量逐年下降,出现了各种“类票据”业务,现行《票据法》和票据业务已明显滞后。

崔瑜指出,当前《票据法》存在四个主要问题:受限于时代背景,《票据法》不认可后生的电子票据;《票据法》立法思维陈旧,止步不前的票据功能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票据法》未明文规定票据融资功能,缺少相关票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定义过于狭隘,“类票据”业务存在金融监管失位。

为此,崔瑜建议: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匹配数字经济发展需要;重塑票据立法思维,与时俱进发展票据功能,助力实体经济发;支持票据融资功能发展,建立必要的法律导向;规范“类票据”业务,留出创新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局长徐诺金:加快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现阶段,“三农”、县域是普惠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和重点领域,也是乡村振兴的主要实施主体和主战场,全面乡村振兴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与普惠金融能否真正落地紧密相关。

徐诺金指出,现阶段普惠金融落地仍存在一些“梗阻”和困难,突出表现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激励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发展数字普惠金融面临诸多困难。

徐诺金建议:一是加快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从公民基本金融权利高度,明确金融机构义务,强化政策配套。二是建立普惠金融发展目标考核机制,探索将普惠金融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三是实行普惠金融差异化监管政策。四是国家层面出台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发展规划或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农村大数据信用信息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局长朱苏荣:建议制定《绿色金融法》,统一绿色金融标准

朱苏荣表示,目前中国绿色金融的政策体系仍不完善,缺少针对绿色金融的顶层设计,相关标准尚未统一,部分领域存在政策空白,在绿色金融原则的推广和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

具体表现在,绿色金融相关制度法律位阶较低;绿色金融制度尚不完备,协调性不足;部分绿色金融创新领域缺乏政策指导。

朱苏荣建议:一是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制定《绿色金融法》,明确绿色金融范畴、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要求、保障措施等,加快绿色金融顶层设计。二是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政策。三是统一绿色金融标准。四是明确建立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如明确罚则,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等。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政府参事周晓强:尽快出台自洗钱犯罪相关司法解释

“自洗钱”指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单独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未统一、自洗钱客观行为方式待明确、自洗钱犯罪侦办部门不明确等困难,可能影响自洗钱犯罪立案侦办、起诉、判决等环节。

周晓强建议,最高法、最高检等司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自洗钱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细化自洗钱的具体行为方式。

公检法、监委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自洗钱犯罪的立案、起诉和判决等环节进行广泛调研,及时研究出台新的指导意见和发布自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监委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一案双查”机制,明确自洗钱犯罪由上游犯罪侦办部门负责同时侦办,并确保贯彻落实。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将惩治“自洗钱”犯罪作为一个重点,彰显中国打击洗钱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建议强化国内转接清算市场有效监管

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增长,支付服务主体多元创新及竞争加剧。葛华勇指出,调研中发现,我国转接清算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供需两端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需求端,面临着更高质量服务的迫切需求。在供给端,面临着急需规范业务行为,保持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了有效满足经济发展需求、应对未来挑战,葛华勇提出四点建议: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各清算机构的职能定位和业务分工。二是细化对清算机构市场化管理。三是提升国内清算机构的竞争力。四是引导形成面向未来的技术创新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长殷兴山:完善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以金融创新名义开发的产品种类不断增多,获取方式和渠道更加便捷,众多金融消费者参与其中。由于中国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尚未健全,金融创新在满足消费者金融需求的同时,积累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殷兴山指出,2016年“招财宝”平台将私募债产品包装成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引发的风险事件、2020年中国银行因管理不善使挂钩原油期货的“原油宝”产品造成金融消费者重大损失均为典型案例。这反映出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尺度不统一,金融机构落实规则不到位,金融消费者责任意识淡薄。

对此,殷兴山建议,健全法律制度体系,统一管理规则与分类标准;多部门协同治理,建立复杂产品统一协调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原局长张智富:金融业建立不良资产严分类机制

“十四五”期间,中国仍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期,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等问题影响仍将持续,新冠疫情冲击、中美经贸摩擦不断;当然,在新发展理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改革促创新、增强微观经济主体活力等政策推动下,经济发展能力将稳步提升。

张智富指出,面对“十四五”期间可能出现的新的机遇与挑战,金融业需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直接融资为突破,补齐金融短板。二是以调整信贷结构为重点,加大重点与薄弱环节支持。如加强涉房信贷投放和集中度管控等。三是以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为先导,发展绿色金融。四是以夯实脱贫攻坚为支点,助力乡村振兴。五是以发展金融科技为引领,提升服务质效,如积极推动监管科技在数字金融领域的探索与应用,提升金融风险管理技防能力。六是以防范风险为底线,维护金融稳定,如金融业建立不良资产严分类机制,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