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王建军: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文|《财经》记者 黄慧玲 编辑|陆玲  

2021年03月06日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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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造成投资者保护目标无法真正落实。

进入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时间。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二是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

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王建军指出,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来,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第220条再次明确了这一原则。但因配套制度不完善,该原则至今未能兑现。

一方面,实践中证券民事赔偿往往滞后于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缺乏具体配套落实机制,导致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行政罚款、违法所得)后,往往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的背景下,高额证券罚没款可能进一步削弱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偿付能力,使受损投资者得不到及时、充分赔偿的矛盾更加突出。

为高质量完成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任务,确保改革行稳致远,王建军认为,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造成投资者保护目标无法真正落实。

“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未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暂缓入库和已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落地机制,使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得以切实落地。”王建军说。

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

股权激励对提升员工归属感、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业绩提升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截至2021年2月24日,沪深两市4209家上市公司中有1773家公司已实施或者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占比42.12%;除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受限外,股权激励已遍布上市公司的各行各业。从纳税贡献看,实施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2019年所得税额合计为2795亿元,占实体行业公司所得税额的43.84%,成为市场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群体;从业绩表现上看,实施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下称“净利润”)合计为8582亿元,占实体行业公司净利润额的48.40%,平均每家实现净利润4.84亿元,高于未实施过股权激励实体行业公司的平均水平4.10亿元。

王建军在议案中提供了一组重要数据:截至2021年2月24日,进入实施期或者已实施完成的股权激励有3789单(有公司实施了多次股权激励),平均每单激励规模约为9100万元,如按3年分摊估算则每年需计入300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这其中,实施前一年度实现净利润少于1亿元的就有1624单,占股权激励总单数的42.86%,这类公司对股权激励需求较为迫切,同时对激励费用也更为敏感。

王建军认为,目前从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还存在两个“不匹配”。

一是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税收上可税前扣除的期间不匹配;二是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一次性确认费用且不可税前扣除,与经济行为实质不匹配。

对此,他提出了两方面的具体建议:一是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二是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减轻企业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