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律师肖飒:加密货币案件频发,投资应有准入门槛

作者 | 冯铭  

2021年04月07日 10:47  

本文2352字,约3分钟

去年下半年以来,加密货币市场行情持续上涨,比特币价格一度冲破6万美元,这让诸多投资者兴奋不已。

与此同时,中国涉及加密货币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曾经震惊国内外的Plus Token案涉及8种虚拟币,于2020年11月二审宣判之后,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的最低价格认定,上缴国库的币值已达人民币148亿元。而根据最新价格计算,收缴国库的32万个比特币价值已经超过1600亿元。

“币圈第一案充分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庞大王国从金碧辉煌一夜之间变得血本无归。很多时候,并非所有被告人一开始就抱有犯罪目的,而是因为资金和规模扩张速度过快,以至于还没来得及思考就漏洞百出,无法及时合规管控。”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对于加密货币这样的新兴行业,在流量和热潮的涌动之下急速发展,一边获得高额收益,一边却危机四伏。因此,企业合规非常重要。

作为较早研究加密货币的法律问题专家之一,肖飒在接受了《链新》专访时,系统介绍了近年来中国加密货币案件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了自己的专业建议。

民商事纠纷案件成主流

“由于我国否定加密货币融资的合法性与其货币属性,冒着刑法风险实施代币融资的主体大幅度减少,偶发的场外交易、以加密货币投资获利以及挖矿相关的三类案件是近年加密货币行业的主要案件类型,且以民商事纠纷居多。”肖飒向《链新》表示。

从近年实践经验中,肖飒分析了币圈一则由托管加密货币矿机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矿机是用于产出比特币的电脑,耗电量极大。因此特性,中国的四川、新疆等电价便宜的地区成为了境内外主体矿机托管的首选。但也由于托管人鞭长莫及、加密货币定性模糊等诸多因素,近年来矿机失窃、丢失等情形频发,如何通过国内法律实现救济成为矿圈关注的焦点。

在肖飒关注的一则案件中,原告陈某向案外人深圳某公司购买比特币矿机520台,共支出货款211.7万元。为保证这批矿机能够正常运行挖掘比特币,陈某联系被告某公司商议托管服务事宜。陈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共向被告公司支付电费及管理费共计113.09万余元。

2019年2月,陈某无法联系到被告公司负责人,遂托人去实地勘察矿机,发现矿机已被转移,所有的矿机不知去向。陈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赔偿金额等同于矿机购入货款,并要求被告公司股东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肖飒向《链新》分析,这类案件值得关注的焦点有三:

其一,矿机运行寿命有限而诉讼周期较长,如何协调司法机关在诉讼阶段对矿机进行恰当的保全,并保证期间挖矿收益的持续。

其二,主张返还矿机在中国法律上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否可以主张矿机被非法占有期间产出的加密货币收益,如主张,如何计算并明确该等收益。

其三,不同于法币被储存于受行政机关管控的银行账户,司法机关有权对法币冻结。挖矿的收益形式是加密货币,当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或执行加密货币时,法院执行庭应当如何配合并落实文书内容。

“我国不承认加密货币的货币地位与关联融资的合法性,并非否定与加密货币挂钩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无论是比特币还是矿机,均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法律应当保护也能够保护。”肖飒表示。

对于加密资产如何才能真正受到法律保护,肖飒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方面,应当以广义法律形式明确加密资产的合法财产地位,保障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另一方面,应当出台有效应对加密货币特殊性的程序性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确保诉讼能够维护公民有关加密货币的合法权益。

加密货币投资应有准入门槛

从监管趋势看,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强监管被认为是未来一大新方向。

肖飒向《链新》表示,区块链技术的特点是通过数学原理来创造信任,提高效率。在监管领域,区块链技术可以更好的留存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的必要信息,并作出分析,降低行政成本,增进行政效率,保证市场监管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如运营恰当,我以为区块链技术可有效优化监管市场的结构,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高效率行政服务。”肖飒说。

鉴于中国当前金融监管方式和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在落地“区块链+监管”应用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挑战主要集中于技术困境与监管法律滞后的问题。”肖飒认为,无论保守还是创新,监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所授权的职权范围行使行政权力,不应存在过多的抉择空间。

与此同时,区块链项目本身也是被监管的对象。新技术带来了很多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带来了诸多风险。

以Plus Token案为例,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 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某、王某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网站,而后加入其它涉案人员从事Plus 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事实上,Plus 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中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同时在不同交易所套利交易、赚取差价的功能,称之为“智能狗搬砖”,实际上并不具有相关的业务能力。

肖飒认为,对于加密货币这样的新兴行业,在流量和热潮的涌动之下急速发展,投资者一边获得高额收益,一边却危机四伏却浑然不自知。

她指出,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看,区块链项目的投资应当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投资者须认清区块链项目的投资风险,明确自身的哪些权益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以及了解不同权益法律保护的难度。

“在这些条件未能达成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当保持更为谨慎的态度,对相关法律通过咨询专业人士的方式进一步了解,避免出现大面积的亏损及暴雷。”肖飒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