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个人信息“守门人”制度被滥用

《财经》杂志 文/刘晓春  

2021年08月16日 11:47  

本文3661字,约5分钟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守门人”制度,应对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评估和预判,建构防范风险、降低成本的配套措施,将其可能带来的竞争法等方面顾虑和风险尽量降到最低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和制度设计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亮点之一是:增加了大型基础性平台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守门人”职责。

《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第57条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其中包括“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强化基础性服务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促进其积极展开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治理的制度设置,并能一定程度上为公权力保护个人信息的实践提供有益补充,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实践的一个创新性制度设计。

针对平台设置管理和治理义务,要求平台对于平台内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即通过平台的治理实践,来实现相关法律义务履行的有效落地,是互联网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皆有丰富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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