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人为何维权难|数字音乐报告之三

作者 |  《财经》E法 刘畅 编辑 | 朱弢  

2021年09月25日 18:48  

本文4516字,约6分钟

对大多数基本开支尚感困难的音乐人而言,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得不偿失”,故放弃维权者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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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侵权成本低廉

在接受采访时,著名词作家冀楚忱表示,当前中国数字音乐行业所面临的版权问题根源主要有两点:一是信息不对等,有时被侵权“也不知道”;二是能力不对等,被侵权后,维权时间费用成本太高,“‘万一赔了夫人又折兵’就更糟了”。

“所以我认为,根源是侵权成本太低所致。”冀楚忱强调。

数字音乐侵权成本的低廉在业内早有共识。

一位不愿具名的数字音乐从业者表示,大型制作公司和出品方在项目启动前对音乐版权部分都有预算和准备,但因执行层面版权意识淡薄,在翻唱、改编或者使用节目的配乐时,常出现“先用了再说”的情况。

以著名的“短视频 MCN 背景音乐侵权第一案”为例。2018年,日本音乐厂牌“Lullatone”发现自己的原创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被短视频MCN机构“papitube”签约博主“Bigger研究所”用作商业短视频广告的BGM(背景音乐)。由于跨国维权困难,“Lullatone”授权中国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公司“VFine”进行维权。

经过调查,“VFine”公司发现“Bigger研究所”使用侵权曲子总共制作了七个商业视频,于是提出总金额 8.8万元的和解侵权赔偿额度。其中包括侵权赔偿费用8.2万元加上维权成本费用5600元。费用构成如下:

1500美元是“Lullatone”原创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的商业许可授权价,则赔偿金额8.2万元=1500美元×7个视频×6.9汇率 ×(1+50%较低的赔偿比例)×75折(数量多溢价折扣);5600元=音频检测费1400元+取证公证费1400元+律师服务费2800元[ 《短视频MCN商用音乐版权问题研究——以Bigger研究所侵权案为例》,《新媒体研究》2020年第23期。]。但双方因赔偿价格未能谈拢,和解无果。

2019年7月23日 ,“VFine”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papitube”旗下自媒体账号侵犯“Lullatone”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要求“papitube”赔偿音乐版权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papitube”公司构成侵权 ,判决被告罚款赔偿7000元 ,其中侵权补偿4000元,维权成本3000元。

“这个价格,连‘Lullatone’过往正常的商业许可授权价都覆盖不了,”一位不愿具名的音乐人表示,“就算以当时国内流媒体平台等机构在侵权事件上的一般最低赔付标准‘千次点击一元’——涉事侵权视频播放量当时已达近600万次——也远远不止这个价了。”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作为数据来源,通过输入“数字音乐版权”“2020”关键词进行案例选择,筛选2020年涉及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11件。在判决成立的十起案件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请平均金额为50069元,法院判赔平均金额仅为14390元。可见,数字音乐版权侵权案件赔偿低的问题较为突出。

2020年涉及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诉请赔偿金额及实际赔偿金额对比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主要原因有二:首先,中国著作权法中规定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参考的因素是“侵权行为的情节”,而这样的表述明显过于笼统,基本不具有指引性和可操作性。

“如此规定,无异于仅仅告知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判决,法官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依旧无所适从。”这位律师表示。

其次,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在裁定赔偿时会考虑三个标准:一是权利人的损失,二是侵权所得,三是在前两项均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最高50万元的法定赔偿。

“著作权法中仅仅为法定赔偿制度设置了最高限额,而没有设置最低限额,这种‘限高不限低’的规定,也导致人民法院在背景音乐侵权案件中判决赔偿的数额往往偏低,”该律师表示,“缺少具有操作性的参考因素,容易引起法院判赔的随意性。”

阿里音乐代理律师糜志彬曾公开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在线音乐版权纠纷,多数情况下都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法院很少按照50万元的顶格标准去判。

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损失通常难以界定标准,这也造成了很多侵权方“先上车后补票”的心理。

02 维权成本偏高,个人维权困难

原创音乐人的维权路上,虽屡有维权成功的案例,但其间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公众不解等压力着实让不少人望而却步。“维权难”成为了难以消解的原创音乐人之困。

《2020年中国音乐人报告》调查显示,仅19%音乐人的收入在1000元以上。有52%的音乐人没有音乐收入,24%的音乐人的音乐收入占总收入的5%以内,7%的音乐人音乐收入占总收入的6%-20%,仅7%的音乐人音乐收入占比达到100%。

总体,收入偏低导致音乐人对维权可能产生的任何成本都高度敏感。

网络条件下,著作权维权诉讼的成本相对高、效率低。音乐著作权案件与普通知识产权案件无异,需要经历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双方举证、质证,开庭、调解、判决、上诉、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审判程序复杂,法官需要耗费较长时间(1年-2年)判断被告行为是否侵权。此外,许多原创音乐在网络时代生命周期短,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往往来不及维权诉讼,权利人团队就已经不存在或者不再持续投入该音乐的商业运营,维权诉讼对他们而言意义不大。

以音乐人李志诉酷狗音乐侵权案为例。李志及其委托律师于2015年年初状告酷狗侵权。2016年8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酷狗公司侵权成立,赔偿李志各项经济损失28200元,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但酷狗方面并未下架李志相关作品,也未公开道歉或对此事作出回应。

根据李志在其微博上公开的“经济账”,两年维权期间李志共花费30321元,赔偿金额甚至无法弥补其诉讼成本。

对大多数基本开支尚感困难的音乐人而言,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得不偿失”,故放弃维权者大有人在。

《2020年中国音乐人报告》显示,有9%的音乐人在作品被侵权后时会选择放弃维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放弃维权的原因中,有22%的音乐人因侵权行为并未对其带来实际损失而放弃维权,这也从侧面体现出了音乐人版权意识的薄弱。不可思议的是,的确仍存在不少音乐人认为“自己的作品被侵权能够带来流量”的错误认知。

音乐版权保护从业者“Bowa”对《财经》E法表示,维权“是音乐人最苦恼的问题。歌曲被侵权了,诉讼索赔对于音乐人来讲还不如重新写一首歌来得快,这就是大多数音乐人放弃维权的根本原因”。由于国内音乐人的版权意识还未达普及程度,很多被抄袭的作者“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别人拿自己的歌曲赚钱”。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李小莹表示,作为创作者或表演者,都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但是当出现作品被侵权的情况时,多数人又不知道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权。这也造成了有的音乐人或者选择在某些自媒体平台表达不满,或者选择无可奈何的“默认”。此外,对创作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是比较专业的事情,通常需要专业机构或部门的参与,为音乐维权所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都比较高,因此有些音乐人“懒”于处理。

“未来,如何增强音乐作品侵权的技术认定,简化侵权案件的办理流程与提升办理效率,是数字音乐行业发展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李小莹强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熊文聪认为,由于围绕音乐创作和商品化的服务(包括法律服务)机构太少或没有相关资质水平,没有充分市场化,而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却可能存在不积极主动、不尽职尽责的情况,导致音乐人的维权困难。

03 线上侵权认定困难

法院在判定被诉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主要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具体为,如果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诉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在内容上有实质性相似,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

但在实际案例中,司法系统往往仍坚持合法出版的实体唱片才是权属证明的充分证据,由此导致网络发布的歌曲维权困难重重,“证明自己拥有自己写的歌曲”十分困难。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法院所获取的证据大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其证明力较弱,且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大部分数据都较容易被修改与删除,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取证难度并削弱了证据效力,从而影响到法院对侵权主体责任的划分。从取证的角度上看,即便DCI码(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可以追踪音乐作品在网上的流转,但是网络环境错综复杂、包罗万象,网络信息也瞬息万变,DCI体系追踪也需要相关技术支撑,独立音乐人凭借自身力量很难实现。

其次,一次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往往会延伸至数个侵权主体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从而使得侵权影响范围扩大,法院因此很难追究到全部侵权主体的责任,导致漏判和责任分配的不均衡。

音乐教育行业从业者“修一”表示,由于网络传播链接的相互关联性高,很多音乐作品往往为多家平台、公司多次授权,“到底是谁的东西,认定起来很困难”。

最后,网络音乐较广的传播性使得侵权行为被“感染”“延伸”,可能造成侵权主体的扩大。“修一”举例称,若在网上购买一张数字专辑,听完后再传给别人,若其他人再拿出来复制传播,很难去规制,“现在是否有技术能阻止这种传播,我不太清楚”。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表示,数字音乐侵权涉及证据规则的问题。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现在电子证据已经被采纳,数字音乐不论是首发在唱片还是在网络上,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权利归属人,法律就应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