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数字音乐产业新生态|数字音乐报告之七(完结篇)

作者 | 《财经》E法 刘畅 编辑 | 朱弢  

2021年09月29日 22:17  

本文9213字,约13分钟

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音乐产业的整个生态链已发生质的变化,相关的制度建设应该及时跟上。

崛起的中国数字音乐|数字音乐报告之一

收益分配模式有哪些改进?还存什么矛盾|数字音乐报告之二

音乐人为何维权难|数字音乐报告之三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困境|数字音乐报告之四

为什么音乐人收入整体偏低|数字音乐报告之五

种种“行规”拖了行业发展后腿|数字音乐报告之六

01 打破垄断,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规范

针对数字音乐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种种“行规”,学者也给出了相应意见。

熊文聪认为,行规是市场自我调节的产物,以尽可能地降低交易的成本:“按理说不应当存在与国家政策法律相抵触的所谓行规,但自古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们的立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执法部门应当反思,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现象,是不是我们制定的政策意见和法律法规与市场自身的逻辑并没有保持完全一致与和谐通畅。”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是行业公认的难题。学者们从组织模式、分配制度等方面阐述了自身观点。

改进组织模式方面,2014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高度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专门用一章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如对于使用费交费标准的争议问题明确了解决争议的途径、增加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条款等,但在截至2020的送审稿中,还无法对集体管理的实施细节进行规制。

学者们普遍认为,应该立足现实紧迫性,先对网络音乐这一部分内容进行专章立法,依据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状况并综合借鉴国际的相关制度,对网络音乐作品的相关概念予以界定、明确其保护手段的特殊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表示,根据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发组建组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都应该批准。

但是,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让支付使用费办法草案。

乔新生认为,这项规定实际上确立了音著协的垄断权利。由于已设立了音著协,著作权人要想再设立类似的机构,就必然会与“已经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就使得中国只有一家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不可能出现第二家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因此,乔新生建议,在组织模式上应降低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门槛,允许设立竞争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而通过竞争降低服务费用,并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这应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核心内容。同时,鼓励更多著作权人自发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垄断,真正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急待规范》,乔新生,《青年记者》,2019年1月上。]。

熊文聪也指出:“在国内,音著协只管词曲,音集协管录音和卡拉OK,二者不是竞争关系,只是上下游关系,各管一块。甚至包括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家都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竞争。”

在当前模式下,即使音乐人找到其它版权代理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帮助维权,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就有成为“非法集体管理组织”的风险。

“这就好比一个音乐人,如果没有其他音乐人与之竞争,他会好好写曲子吗?反正我写得再烂,你都得找我。这才是最大的问题。”熊文聪强调,最新的《著作权法》针对集体管理规则的修订,只是强调增加透明度,以及许可费的标准可以由行政机关或法院做裁决,“看上去比原来好了一些,但问题仍然存在,比如你怎么监管它的透明度,因为监管是有高成本的,与其事后去监管,不如事前杜绝”。

熊文聪建议,下一步可能需要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引入相应的竞争机制。

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透明度低、公信力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或可考虑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灵活性与动态性,积极利用数字技术变革,打破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封闭性的弱点。

以英国版权集成中心(Copyright Hub)为例,其通过使用统一标识进行著作权管理。例如互联网上的一个图片或一首音乐被赋予了一个独特的标识符。使用人如果想重新使用那个图片或那首音乐,仅需单击右键,即可连接到权利人或者创作人,权利人便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标准许可,供需要付费或适当确认的使用人使用。如若重新使用者接受许可条款并支付所需费用,新创作的作品自身便获得一个许可标识符,表明作品创作合法,具备相应的权限[ 《论数字技术变革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耦合》,《出版发行研究》,2021年第1期。]。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制定标准化的信息范式,通过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中明确被许可人需要在作品上标注著作权权利信息,也成为改进管理模式的一个关键点。

改进分配制度方面,参考各国经验发现,德国与法国的著作权协会一般扣除收入的 10%- 15%作为行政管理费用,美国的ASCAP和 BMI每年各收取15% 版税,其余85%分配给对应的词曲作者和词曲代理商。国际作者作曲协会的一般做法“在管理表演的机械复制项下留下20%的百分比是可以被接受的”。

事实上,音著协近年来的公开比例标准是符合国际主流惯例的,但在标准和细节公示上仍存在不清晰的情况,这也是引发音乐人争议的关键点。

多位学者就此建议,应进一步完善费用分配的法律规定,要真正做到维护权利人。

首先,为解决执行困难问题,应细化音著协收费执行标准,同时为强制执行提供法律保障。学者们一致认同,当前由集体管理组织“一锤定音”式的收费模式,不管从公平交易的原则,还是从构建和谐管理体系的原则而言,都并非最佳选择。纵观国际,在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上,很多国家均采取了协商做法,即便是管理组织有权直接决定使用费的标准,通常也会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方式来将矛盾淡化[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研究——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例》,李红伟,天津工业大学,2018年。]。

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应在参考市场行情的基础上,由非营利性集体管理组织主导,并吸纳营利性集体管理组织和一定数量的著作权人共同协商制定。其次,集体管理组织应主动向著作权人、使用者及社会公众公开作品使用费分配单中所涵盖的具体项目和管理费用具体的使用方向、数额,以此来提升自身的公信力。音著协的整个许可使用费的收费和分配过程都应该通过年报、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向公众公开,增加程序上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对集体组织进行监督。

此外,具体到监督体制上,一方面要完善内部监督,法律应设立具体规定规范音著协的行为;另一方面,增加外部监督,网络化时代下可以建立网上公开平台,发挥大众监督的作用。

熊文聪强调,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对收取的许可费设立标准,以标准做裁决,但如何确定合理性、公正性和时效性是关键的问题:“因为这个标准应是随着市场机制每年都变化的,可法院不能说一年后又定一个标准”。他建议标准应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如赈灾义演等),也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直接免费使用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02 强化数字音乐证据链建设,适应新型侵权问题

数字音乐时代背景下,行业从业者普遍反映数字音乐版权认定较困难,也由此出现大量不遵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的行为。对此,学者们也提出自身建议。

界定复制权。如前所述,认定困难的原因之一,在于传统音乐作品中“复制权”的消弭。传统音乐作品载体往往是有形的、可长期保存的,能够复制在诸如光盘等实物载体上。而数字音乐作品的复制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这种复制不增加载体的数量也可以实现作品信息再现,它将复制的作品存储于数据库中。所以传统的复制权概念无法将数字音乐作品的这种复制行为也包括进去。

因此,专家学者们认为,有必要对已不再适用于现状的复制权进行重新定义。

对临时复制(Temporary Copy)行为的性质认定就是其中的关键部分。临时复制的定义,是指一项作品从计算机外部首先进入该计算机随机储存器(RAM, Random Access Memory)并停留于此,最终因为计算机关机、重起、后续信息挤兑等原因消失于随机储存器的过程。

音乐制作人“Basileus”进一步解释,当用户在网上欣赏某一首音乐作品时,该音乐作品所在页面的复制件就会经过计算机程序的运行进行再现,我们如果多次浏览该页面,被浏览的作品就会被某些软件以一种临时文件的形式自动存储下来,形成一种特殊的复制件,这种行为就是临时复制。

临时复制又可根据用途分为两类:一种是商业性以获利为目的的临时复制,这种行为是将复制件进行转换然后固定下来,之后再非法传播出去,属于盗版行为,构成侵权;另一种是纯技术性非商业目的的临时复制,这种复制不是行为主体有意识实施的行为,一般不认为其构成侵权。

鉴于国际上对禁止临时复制有很大争议,而中国又一向明确反对禁止临时复制,故在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所以,目前在中国,临时复制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但在实际运用中,学者们也建议需要区分临时复制的用途以规制侵权行为。一般而言,对商业性临时复制行为必须加以限制,否则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有学者明确表示,若不清晰界定临时复制的用途,限制商业性临时复制行为,那么对数字音乐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强化区块链技术建设。区块链技术是近年来的音乐传播热门技术,由于其具备难以篡改、去中心化、安全高效等显著特点,学者们一致认为,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网络音乐作品植入不能被篡改、独一无二的非对称加密和哈希算法,网络音乐在最初就已经被创作者“签名”。网络音乐创作者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植入其相关的版权信息,在源头上对网络音乐版权起到了保护作用。

李小莹指出,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是比较专业的事情,如果需要提升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认定,则需要提升数字音乐的“查重”能力。就像论文“查重”软件一样,如果有一款软件能够对音乐作品进行创作“查重”的话,那么未来数字音乐作品的侵权就比较容易认定,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就能得到有效提升。因此,技术先行引领行业发展非常必要。

音乐人“Bowa”指出,对于数字版权认定难的问题,可以一分为二的看。从音乐人的角度,其实在其他国家,基本上不会出现认定难的问题,其著作权法也很详细,很完善。在著作权人的角度上,音乐人需要保存有力的证据,例如词曲的文本、工程文件,和创作的时间、地点、创作意图、有谁可以证明这个作品的确是音乐人本人创作的、创作意图等等有力证据,这会大大加强对音乐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最后以法院和科学鉴定为准,来保护音乐人的合法权益。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行业也呼吁国内的著作权法可以更快更好的完善,为音乐人“遮一把大大的保护伞”。

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多位音乐人反映,当前数字音乐侵权的主体以各类网络平台和电视台的节目组为主。由于节目制作时间短,对成本要求高,加之侵权成本低廉,故多存在“先上车后补票”现象,不向版权所有者申请授权就使用音乐。

根据2021年6月21日施行的新《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有线和无线两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第46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一位学者就此条表示,虽然法律要求支付报酬,但据他了解,基本上广播、电台是很少支付版税的。

此外,第47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而之前《著作权法》第47条则规定如下: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可以发现,最大变化在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给广播电台、电视台增加了一项权利:“有权禁止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熊文聪认为,经过此次修改,只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了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就自动享有了对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加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可以不事先征得权利人同意”的规定,“这就很麻烦”。

熊文聪举例称,某音乐平台通过授权许可协议从唱片公司那拿到一首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其平台上播放。而广播电台、电视台则可以通过不经授权地“播放”该已经公开发表的歌曲,便可以直接获得这首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音乐平台能不能去告电视台或者广播电台?告不赢,因为法律已经自动赋予后者权利了,后者不仅自己享有该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可以授权他人享有,甚至可以去维权。”他将此条款比喻为将一头大象引入瓷器店,本来市场交易井然有序,大象进来之后到处乱撞,使得权利边界不清晰。

“这条的修改,恐怕会给今后的司法裁判带来更多的纠纷和问题。”熊文聪强调。

学者们强调,要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清晰界定,从而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助于促进数字音乐作品的传播,实现资源良好共享。

规制侵权治理中的行政权力。熊文聪从另一个角度提醒,著作权属于私权范畴。若行政机关一味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把侵权人罚的倾家荡产”,可能导致侵权人无力向真正的受害方即权利人进行赔偿。且本身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能否妥善、合理地处理涉嫌侵权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最新的《著作权法》共6章67条,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一处显著的修订是,增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抬高法定赔偿上限。由原先的50万以下,提高到500万以下。

熊文聪指出,这一条看上去好像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保护力度,但在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顺序没有改善、证明标准没有回归到一般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以及没有充分适用证据妨碍制度之前,一味抬高法定赔偿额上限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相反还可能导致因判赔额畸高而鼓励敲竹杠、滥诉等不良后果。

03 建立数字音乐产业新生态

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音乐产业的整个生态链已发生质的变化,这其中,围绕产业链而来的多元化商业模式,正在重塑音乐营销。同时,付费率的增长也体现了重塑数字音乐产业链的可能性。

利用“圈子文化”加强对腰部和底部音乐人扶植。针对音乐人的“圈子文化”,多位从业者表示,如果制度愿善加利用,或可实现对“行规”的“趋利避害”。

制作人“Basileus”希望,未来,音乐平台和行业管理组织能够从制度设计和政策扶植的角度有计划地针对腰、底部音乐人倾斜资源,“改变过于向流量艺人倾斜资源的传统”,同时通过物质、政策奖励的形式引导头部音乐人“帮扶”腰底部音乐人,实现资源共享,“如对帮扶效果好、帮扶人数多的头部音乐人制定奖金、流量奖励,形成互帮互助的趋势”,这样才可以创造出基础扎实、实力雄厚的数字音乐市场。

“圈子”本身的资源连接往往十分紧密,互相之间已形成盘根错节、有你有我的共赢利益链。为了打破桎梏,音乐人“higher”建议,由平台或制作公司出面,通过打造音乐沙龙、直播平台的方式让“圈子”分享其内部消化的资源,通过提升曝光率、打造正面形象的诱惑吸引“圈子”内部人士和资源“出圈”,“就好比慈善家做公益,提升了自己的形象又帮助了他人”。

音乐人“luna”建议,行政力量可以尝试有条件试点引导“圈子文化”,形成跨界交叉、互惠互利的音乐圈新生态。如鼓励平台自制剧和影视剧通过“海选”方式选拔使用音乐新人作品。尤其是一些由部委牵头的重点影视剧、音乐剧等文化项目,更应向全社会征集配乐和主题曲,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实现资源再平衡。“即使从纯粹艺术的角度而言,这种办法也有助于打造文化精品”。

由于“圈子”内部的互相推荐和介绍方式偏隐秘,属行业“潜规则”,音乐人“Macus”大胆建议将这种隐秘文化公开。他表示,类似的圈内人可以专门制作网络栏目或互动式网剧,同时面向观众有选择地展现“大咖”的社交圈和内心世界,既满足了互联网时代的“人设”效应,树立了自身IP,通过也可通过节目发掘和扶持新人,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好比部分相亲类节目的‘剧本’,其实大咖的这种‘自曝’一定是有选择的,是精心打造出来的,客观上还能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帮扶机制,何乐而不为呢?”

大力培育全能型音乐人,实现跨行业文化交融。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和移动互联网迅速普及,信息产业对文化创意和设计的需求、文化传播对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依赖,要比任何时候更加迫切和强烈;二者双向深度融合所催生的新型业态,也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多样多元。面对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如何强化创意设计,促进文化内容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深度融合;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互动融合,催生新型业态,将成为未来提升经济和媒体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受访从业者均表示,以文化、科技、信息、创意、资本、市场、人才、品牌等为代表的产业要素,通过集聚创新形成的融合发展模式是未来音乐从业者的发展方向。

音乐人“Macus”认为,随着IP概念广泛普及,版权保护政策日臻完善,音乐+影视、舞台剧、综艺、游戏等形式成为音乐产品获取价值的重要途径。音乐人必须与时俱进,要时刻关注影视、游戏等时下的风口,通过提升自己的创作能力,使自身的音乐才能与多种形式的载体结合。“要敢于对自己的原创音乐进行改编和再创作,思想不能僵化。只有你的音乐产品形式丰富了,你挣钱的渠道才能变多”。

音乐人“珂同虎”特别提到了旅游经济与音乐的结合。他强调,随着疫情形势逐渐稳定和“三星堆”掀起的考古热,以文旅结合玩法代替打卡传统热门景区成为时下的新风尚。他提到,据大麦数据,五一期间,全国各地将举办20多场音乐节及数场演唱会,“这就是音乐人突破的点”。

“珂同虎”指出,一方面,音乐人要学会通过城市音乐节在线下展示自己,“而不能只靠线上那几首歌吸粉”,通过富有感染力的肢体语言和个人IP吸引关注,可能事半功倍;另一方面,随着各地大力推举文化品牌,旅游城市的概念也逐渐热络。可通过制作城市宣传片、在短视频APP上制作小视频等形式推广自身音乐作品,受众往往比单纯在平台上做推广更好。

音乐人“Luna”则强调短视频平台在音乐推广中能够起到的作用。她说,当前,短视频平台拥有巨大流量,一个爆款短视频的配乐也往往会大火,“甚至很多人不知道音乐叫啥名,但是就是会哼”。她建议,数字音乐人应学会利用短视频平台的人气流量,用短视频附加的模式推广自身作品,“哪里人多,我们就到哪里去;流量在哪里,我们就到哪里去”。

提升产业内生实力。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张丰艳就优化数字音乐文化产业结构提出三点意见。

第一,提升数字音乐用户审美。她指出,音乐产业的发展,经济效益只是一小部分,还有很大部分是社会效益的部分。音乐产业不仅需要成为拉动GDP的重要力量,还要成为文化软实力的一个重要力量。

张丰艳强调,欧美国家音乐市场良性发展的原因,与受众的审美有很大关系。“我们的受众呢?我就喜欢听洗刷刷,我们只能去创作那样的作品,因为我要迎合,我要去卖钱,我们的受众是反过来刺激创作的重要的群体,受众的审美一定要跟上。”

第二,强化版权教育和技术革新。从长远看,版权教育十分重要。国外的集体管理组织或者政府机关会投入很多力气去做付费意识教育,因为它关乎整个行业的资金来源,关乎到音乐产业的造血功能;从中期看,技术革新也很重要,它能给产业透明高效分配的公信力,让更多的版权人愿意去创作。

第三,培养音乐服务人才,打造优质产业生态。张丰艳指出,中国音乐的传统学院派教育高度重视音乐表演、创作和指挥人才的培养,却忽视相关的产业专业,导致音乐产业长期缺乏行规和秩序管理能力,缺乏能促使行业系统化运营的专业人才。她强调,英美等国音乐产业的繁荣和文化软实力的高度发达并非偶然,而是基于他们对音乐产业人才培养的高度重视。在英美国家,音乐产业专业数量与音乐表演等专业,有着合理的分配。

作为拥有全世界最多互联网音乐用户的国家,中国音乐人的平均收入只有世界同等收入的 9%,人均音乐消费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 0.9%,同时也是全世界互联网音乐用户付费比例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中国音乐人的平均收入只有世界同等收入的9%,中国人均音乐消费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0.9%,中国是全世界互联网音乐用户规模最大且付费比例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就第三点而言,张丰艳已经是连续两年呼吁了。早在2019年,她便发出过同样声音。但她也指出,“这一点,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