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辩护课程交流群问题汇总(第一期)
001.已经提起公诉,距离开庭大约不到一周时间,还有必要跟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提羁押表现嘛?@刘瑞东山东笃正律师
有必要的。这种情况,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应该是没有提出羁押表现好的情节,而客观上是具备这个情节的,也有法律规定,开庭前可以跟检方申请调取,如果检方不同意调取,可以跟法院也沟通一下,必要的时候找驻所检察部门协调处理,实在调取不到,开庭的时候,也要提一下,建议法院调取或者考虑其羁押表现好的情节,进一步从宽处理。
002.未成年人持刀追车索要偷渡客过路费,偷渡客驾车出车祸,一个重伤,两个轻伤被检察院定为抢劫罪,辩护敲诈勒索是否有机会改变罪名?@熊莹律师
李斌律师:这种追车行为是否有抢劫罪那种暴力、暴力威胁的同价值性,如果没有等价性,则不可评价为抢劫行为,而且属于敲诈勒索的未遂,敲诈勒索入刑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未规定情节犯),所以如果只是数额较大的未遂犯,能否以出现的危害结果,作为提升法定刑档次的依据,个人觉得可以商榷。几个关键事实:1.索财时采用的手段,是否有暴力威胁、或者持械等情节;2.索财的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3.对方车祸的原因是否具有不可避免性。
东湖映月:敲诈勒索是嘴上暴力,只有要实行行为暴力就应该是抢劫。
邓飞龙:抢劫罪保护法益是财产和意思活动自由。驾车追索这种行为个人认为并没有侵犯到财产和意思活动自由。
@熊莹律师:当事人拿着把刀。
李斌律师:那定抢劫没有太大问题。这个“拿刀”追车索财的关键事实在提问的时候,应该说明,而不是人为的删减案件事实、情节,法律人要从客观事实出发,得出专业、妥当的法律结论后,再给当事人合理的建议,如果结论不够客观、全面,容易把当事人带偏。
@熊莹律师:认罪认罚,判了4年。
00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涉及到的赃款共计12万元,但是我们代理的这一方(已被批捕),到他的手里赃款是4.7万元,如果侦查阶段退赃,并且认罪认罚,根据精细化量刑,大概能有几年,会不会缓刑啊?赃款金额会按照12万,还是4.7万?@张晓菁
李斌律师:是否缓刑跟审前强制措施有关。量刑范围可以用一下元典刑事智库,有精准量刑功能,还可以看当地类案。犯罪数额是按照共犯金额认定,退赃的时候按照本人分赃来退。
案件已经是3年以上的量刑档次,是否存在从犯情节?如果不存在从犯情节,大概率都减不了档。
颜毅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非仅仅以获利作为量刑标准的,还得审查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如泄露了公民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家庭成员等,这些是严重的,一般不缓刑。但如果泄露的是手机号码的,可以争取不诉、缓刑。
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主犯对全部负责,从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刘瑞东:按照共同犯罪共同担责原则,应该是按照全部金额吧?他到手的金额应该算自己的非法所得数额吧。
汪国栋:个人认为,主犯与从犯都对犯罪金额承担责任,但主犯退赔退赃以全部犯罪金额为准,从犯以违法所得退赔退赃为准。
青桐:我认为帮信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区别在于明知范围。帮信只要求明知违法犯罪,不要求具体的明知内容。如果明知的内容是具体的,那就是具体犯罪了。
004.请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普通业务员的违法所得由哪几部分组成,有没有相关的解释?业务员退了工资收入与提成奖金后,对自己吸入的资金还需要退赔吗?@徐岚律师
笑傲江湖:需要退赔。至于退赔比例,各省司法机关掌握不同。我们这里一般退赔吸收资金是重要量刑环节。吸收资金恰恰是违法行为的重要体现,能确定每个的违法行为及数额是最好的,有些案件由于种种原因,犯罪嫌疑人的数额与实际数额并不一致。
晴天:违法所得是从事犯罪活动的所有收入,包括吸收的资金,工资,提成奖金等。即使是业务员,地位低,自己吸收的资金也应当全数退还。当然,实际上很难退还完,所以退还的比例可作为量刑考虑因素。业务员属于共同犯罪,即使是主犯处置了业务员吸收的客户资金,但也只是分赃的问题。对于赃款到底是给自己处分,还是给他人,不影响业务员行为的性质。当然,前提是已经构成犯罪。
敏:违法所得以业务员的收入为限,包括工资奖金提成。但是刑事案件结束后,民事执行部分被告人出现了高额的被执行费(与其未退赔金额相当),不知道是刑事案件的执行还是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诉讼。
005.交通肇事罪,自首、认罪认罚、全部赔偿并取得谅解,没有前科,为何有些判实刑有些缓刑,差别具体标准去哪里找?@娄巧玲律师
李斌律师:要看是否批捕了,如果取保的话(在逮捕之前就赔偿,一般会取保),一般会缓刑;和解的时间很重要,如果能争取不批捕,后面缓刑可能性就很大。
006.被害人家属在侦查阶段赔偿完钱谅解了,法院审判阶段又不谅解了,这个是不是也影响缓刑?@卫站律师
李斌律师:这个问题涉及和解的效力。后面反悔的,如果没有正常理由,法院也不会不认可和解协议的。
@卫站律师:该案是当时和解了,人取保候审,现在案子到法院了,被害人家属又闹不谅解,人又被抓了;不和解的理由是和解时钱给的少。
007.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想快点结束,就全部认可了涉案金额,但是有部分涉案金额是存在问题的,检察院没有采纳律师部分金额有问题的意见。现在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律师也好难辩护,一旦提出异议,面临撤销量刑建议风险,甚至加重量刑。辩护律师接下来采取什么策略辩护?@涂重信律师
李斌律师: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两高负责人都明确提到了,律师可以独立行使辩护权,认罪认罚是针对被告人,不是针对辩护人的,辩护人还是可以独立辩护,对事实和证据方面提出意见,这不是被告人否认认罪认罚,不能据此撤销量刑建议。可以建议当事人:我本人认罪认罚,希望法院查明事实。
郑军律师:律师可以先说一句,这是我的独立辩护意见,不构成对公诉人的反驳。我见过不少律师这么说。
张晓菁律师:就算认罪认罚也不应该降低证据标准,对于辩护人的异议,被告人是否认可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证据的理由。张军检察长在2020年的认罪认罚的工作报告中这样指出。我们直接引用。然后再说明辩护人独立辩护,认罪认罚是被告人的态度问题,与我的提出异议的辩护意见无关。检察院撤销量刑建议,逼迫被告人的发问,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
@敏:一个案子,检察院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六年,但是没认定自首,所以当事人没签,后来量刑建议是七年,最后法院阶段认定了自首,然而刑期还是六年四个月。就是要给检察院面子啊,谁让你不认罪认罚。
@四川资阳周波:曾援助一个刑事案件,案情简单,被告人称要买摩托车,先试车,结果,一试就没影了,就这样搞了三四盘,被逮了,到了法院,因时间问题,未去会见,开庭前和被告人沟通了一下,他认为是诈骗(因为觉得判得轻些),所以拒不认罪,我说你这个肯定是盗窃嘛,说给他听,觉得律师没有骗他,当庭认罪认罚。
@颜毅豪:在江西做过类似的案件,我做无罪辩护,当事人认罪认罚,公诉人当庭提出异议,我就以陈国庆检察长的话还有最高院适用刑诉法解释为依据据理力争,最终结果法院还是认定了认罪认罚。还有一次在惠州,公诉人当庭提出撤销认罪认罚,我还提出公诉人涉嫌程序违法,其无权以口头形式撤销被告人和检察机关达成的认罪认罚协议。
008.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概括的罚金刑量刑建议,法院能否以嫌疑人违法所得退缴不足或罚金未缴纳为由,单方面变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增加刑期@徐国兴律师
案情简介:某市检察院指控某公司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追责人员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财务、销售、车间主任、仓储管理员、质检员若干人,涉案金额300余万元,起诉书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区分了主从犯,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余均认定系从犯,审查起诉阶段,各嫌疑人均按检察院要求的数额退缴相应违法所得,且自愿做了认罪认罚,接受了检察院给予的量刑建议,从犯量刑幅度基本在实刑1年-1年6个月之间。法院阶段,法院开庭前告知辩护人,认为检察院给予量刑建议较轻,要求各被告人计算各自违法所得,并视最终缴纳情况(包括罚金),如不到位,将考虑提高刑期。
讨论问题:
1、检察院量刑建议中主刑已明确,附加刑仅做笼统表述,嫌疑人接受认罪认罚后,法院阶段法院能否以嫌疑人违法所得退缴不足或罚金未缴纳为由,单方面变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增加刑期,是否有违认罪认罚制度初衷?辩护律师可否就此提出异议?有何依据?
2、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何合理区分?销售暂且有销售业绩可作参考认定,但像财务、仓库保管员、质检员仅是拿工资,其违法所得如何区分认定?感觉实践中法院对此缺乏统一认定口径,五花八门,个案悬殊很大。
某法官:1.对于检察院量刑建议,法院觉得不当的,可以书面或当庭建议检察院变更。检察院坚持不变更的,法院应当当庭明示,给予辩方充分辩论机会后,按照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的刑期判罚。被告人认可原量刑建议认罪认罚的,不影响适用认罪认罚政策从宽。但以未退缴违法所得,未缴纳罚金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退缴违法所得,罚金只能作为从轻情节考虑,而不能作为反向从重情节考虑。
2.对于认定单位犯罪共犯责任的员工,因犯罪经营活动所得的工资薪酬,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除非反证显示可能是合法正当经营劳动收入,或无法区分正当收入还是犯罪经营活动所得的,可以不作为违法犯罪所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