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铁军:在一、二、三级市场开发农村生态资源价值的模式探索

来源 | 《从农业1.0到农业4.0》 作者 | 温铁军  

2021年11月08日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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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铁军

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在农业三产化背景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前文中已经讨论了农村资源属性和经济基础的特征导致任何外来主体进入时都面临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但不同的产权与制度设计又会反过来对交易成本产生影响,如何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资本化的收益以及如何对收益进行合理分配,是城乡融合和三产融合背景下进行农村生态资源价值化制度建构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

结合中国在改革前30年城市工业化提取“三农”剩余,以及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快速发展的历史经验和上述理论分析,我们认为:依靠中国农村传统的“村社理性”加强组织建设,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在地资源资本化及其收益分配社会化。即,在对全民承担无限责任的中央政府采用国家信用配合政策手段反哺乡村的机遇下,应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资源价值化。为此,应该参考成熟的资本市场制度来改造过去对农村资源“一卖了之”的粗放型招商引资。

1.一级市场:特别的股权化设想

中国农村资源的产权一直以来不是以个体为边界,而是以村社和地缘为边界的。如果是单姓村,就是血缘与地缘重合形成土地和资源的产权边界。在农业三产化背景下,首先需要对全域即整个村社(常常为自然村)范围内的所有资源做出勘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资源认定并不是按照村内居民的标准来进行,而是根据具有投资能力和消费能力的城市市民的需要来确定的。因为三产化所对应的业态多种多样,曾经在一产化条件下不可能被定价的资源在三产化条件下就有很高的溢价可能。

在进行勘查之后,对于任何可以对应的有经济效益的资源做资产化的定价,依法统一由集体所有,按政策做股到户。在地化资源的一级市场原初交易首先在村内进行,因“熟人社会”长期形成的社会资本、风俗习惯以及社会网络在各主体之间构建起结构性合约,产生的风险也因村社理性的存在较容易被内部化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村内财产所有权主体促进村内交易的规范化,比如制定股权证在村内质押的资产管理规则,将外部市场中规范交易的流程逐步引入。

通过一级市场完成乡村资源转化为价值化股权的核心观点,在于内部定价既能提高集体经济对外谈判地位,应对资本下乡,又能体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政策目标。

过去,在原来农户已经分散占有财产条件下交易费用过大,外来投资人很难进入,即使勉强进入,也会造成很多矛盾。唯有村集体内部定价方可降低交易成本。承接官方投资的村级组织发动本村农户参与协商,通过内部化的原初定价,来实现村域内的资源变资产。利用股份的可拆性和灵活性,增加村内股权的类型和层次,以差异化的股权设置来应对各种“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不搞一刀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的定价发行人,是按照农业作为第一产业来内部协商定价,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村集体在财力有限的条件下进行资源整合,另一方面能够在二级和三级市场获得更大溢价收益,如“塘约模式”中全体村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每年只按照约定价格领取资产性底线收入,更大部分则来自资产经过经营增值后的分红收入。农村的各资源资产要素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而是内部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形成资产价格。以一产价格定价,也便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来托底回购之后再转租。

我们当然知道,农村“再组织化”对于中西部广泛存在的集体组织溃败、集体经济空壳村庄来说并不容易,很多地方为了掩盖本级政府粗放市场、懒政怠政,也假托意识形态指称农民“谈合色变”。这就尤其需要国家把政府投入作为重建和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的“杠杆”,以宪法为据清理法规政策,改变近年来国家大量支农资金下乡被私人部门“精英俘获”的复杂状况,这也要求以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承接财政项目和资金下乡。

具体做法就是“以投作股”: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各部门涉农项目经费和他人捐赠都以“专项资金”名目注入集体经济组织,国家基础建设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借由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给集体,形成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再按比例或资产性质分为集体股(优先股)和成员股(普通股)。其中成员股按照参与本村集体劳动的年份平均量化(或者差异量化)到村民股东,村集体参股合作社的资产则按照剩余盈余按比例分配。政府投资到村的“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分配给社员,且应该要求社员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实物或现金配股,才能得到专项资金分配的股份。一方面,财政投入到农村的可变资金产生的收益可以在集体内部分配,避免精英俘获;另一方面,财政资金投入可以充实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村民与村集体形成紧密的财产关系,进而形成紧密的社会和治理关系。到此,村内资源的初次定价完成,村内原初市场发育起来。

2.二级市场:多元化进入下的公平

在农村生态资源完成一级市场内部初次定价之后,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提高农民的对外谈判地位、吸纳外部投资人进入二级市场来实现乡村要素再定价。对于集体所有的这些可供开发的资产,组建多种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将价值化资产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形式交给不同合作社,而合作社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进一步引进外来主体和资本,形成类似于PPP的开发模式,实现资源的多样性开发和组合性投资,因为多种合约形成的约束能够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

比如,农村的日出日落和星空云海,以及“带甜味的空气”,加上国家水利投入建设的山坪塘坝、山水田林湖草等资源性资产被内部定价之后,可以作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给农旅合作社,收益由合作社按股返给集体,再对成员股权做分配。

当然,集体范围内全域资产应尽可能和外部官方经济主体通过二级市场对接,而不是先去和外部私人主体对接。和外部投资主体对接的目的,是加强(扩充)集体资产的财产份额。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农商行、农行、农发行和政府投资基金等本地注册的金融机构,设置针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对集体控股企业申报项目有减免审批程序的优惠。

理论上,政府金融机构支持集体经济是题中之义;集体的资源性资产如果不和官方金融对接,其活化程度就不高,如果仅靠私人资本来做活化,那就意味着二级市场增值空间给了私人资本。但集体资产份额在进入市场之前不可抵押,没有信贷可得性。但是,政府资金既可以增信,也能作为杠杆撬动集体域内资源形成经济资产。现实中,如果金融部门增信的困难大,政府可以用自有基金先增信。

由此,农村资源通过价值化创新纳入现代市场经济,就可以不再被稀缺资本控制,而是有条件与多元化的投入者对等谈判,吸引包括创意设计企业、社会组织、电商等不同城市主体与农民联合创业。这一方面降低了外部主体进入农村的谈判成本,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因垄断了全域资源并且获得官方金融支持进而市场势力大幅度提高,能够形成相对平等和互信的交易关系,并且,在做二级市场有序开放时,农村集体是参与公平竞争的,第一是自己有资源资产,第二是官方给定的可减免审批程序直接使用的信用额度。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生态资源所有者与外部资本形成平等交易,促进内外部沟通形成的市场,能够平稳而持续地引入外来资本,撬动本地资源面向城市和三产的开发,形成价值化增值。而大规模的增量收益又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以及村社集体提供公共服务、改善乡村治理、进一步增加区域总地租的经济基础。

3.三级市场:场外交易与创新融资模式

所谓三级市场,是指在二级市场基础之上进一步创新直接融资方式。亦即进入乡土社会的各种经营主体进一步做社会化包装,创新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分布式生态和文化资源的可回溯信用进行再包装定价,形成针对农村优质资产租赁经营为载体、市民绿色消费参与内容的社会信用区块,进而才可能有比较制度优势去对接国内外金融资本。相对而言,直接开放外资进入农业这种尚未完成货币化的资源经济和战略命脉的政策则欠缜密。

为最大限度适应既定的金融开放,尽可能积极地发挥金融市场对乡村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农村在地资源价值显化和活化,可以考虑以县或更大区域为单位活化生态产品的产权市场。为此,可以借鉴资本市场的场外交易,引入股票、期货等手段,让在地化全域农村生态资源演变成可拆分、可连续交易的产品,经域内具有官方背景的机构投资人交投后推出交易价格,吸引外部投资人进入。

同时,要引入资本市场活化在地资源,还必须有一个标的物的“回购商”。然而,由于标的物的在地性和不宜交割性,所以应该让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来承担“回购商”的角色,在交易终止而投资人不能交割时做托底回购。但集体经济组织只需用村社内部一级市场的价格对标的进行回购,因为无论是无风险回报率还是因市场溢价而形成的风险溢价,相关增值收益在这一轮交易和经营过程中已经被分配。如果某个区域的生态化资产由多个村社共用占有,那么就由乡镇一级发挥作用,对接需要进行交割的外部投资人,再将资产权益交回给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按原初定价折算给投资商。

 

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的,在我们提出农村生态资源价值化三级市场制度设计之前,全国各地开发和利用农村生态资源已经有了很多的实践探索,如浙江丽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探索,其开展市县乡三级生态系统生产总值的测算为生态资源价值化奠定了数据基础;宁夏隆德“以投转股”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夯实了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生态资源价值化的关键载体,是政府政策和制度层面的有益探索;重庆城口岚天乡依托农村生态资源推进“三变”改革,初步完成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构建;贵州罗甸为单株海南黄花梨颁发不动产权证并尝试开展产权交易,则是对以产权交易为核心内容的第三级市场的有益探索。各地实践的侧重点不一样,路径方法不尽相同,推进进度和结果也各有差异,但总体而言都与中央生态化转型需要的制度设计有所呼应,对丰富我们的理论有所裨益,在实践创新方面值得借鉴。

(本文选编自《从农业1.0到农业4.0》东方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