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来袭,投资者又多了求偿渠道

2022年01月05日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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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第一天,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下称《规定》),承接此前国务院发布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做好制度层面的配套衔接;同时,联合财政部发布第1号公告——《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下称《承诺金办法》),修改“和解金”表述,并完善承诺金管理方式。两项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后果并履行承诺的,监管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规定》等配套文件的推出,进一步贯彻了保护投资人的理念,对于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人更是多了向“承诺金管理机构”求偿这条渠道,不用再担心承诺人“逃、废”债!

此前曾梳理过,万福生科欺诈上市及虚假陈述案、海联讯欺诈上市及虚假陈述案,已试图引入行政和解的思路,但这一模式确实到后期显得“后劲不足”。“行政和解”首次正式出现在我国的司法舞台上是2014年,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3月29日,《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正式实施,共计五章三十九条,分别为总则、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附则。

需要注意的是,《试点办法》推出后仅有两起和解案件。这一情况与行政和解适用情况不够明晰、流程繁复、配套措施不完善等有关。此次推出的当事人承诺制度一改此前“行政和解”措辞,事实上是在厘清我国“行政和解”的真实概念与意图,摆明行政机关的立场,与境外机构的身份主体以及机关性质相区别。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2020年8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此后并未推出正式文件。后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制定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此次《办法》较证监会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提升了法律位阶,由国务院发布,并将资金管理部分交由财政部进行管理。

1.承诺金“替代”和解协议

此次《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定义,是指证监会“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

虽然类似于行政和解,但是其措辞与《试点办法》较为不同,明确提出当事人承诺制度应当是一种“行政执法方式”,目的在于当事人承诺纠正、赔偿以及消除不良影响,而规避了在原有文件中的“和解”二字。
《试点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2.适用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或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
(二)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四)当事人已提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但未被受理,或者其申请已被受理但其作出的承诺未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
(五)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未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适用范围,《办法》则是采取了“负面清单”的模式进行明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规定》”)则从正面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定,即经过证监会必要的调查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案件事实尚难完全明确;(二)案件法律适用尚难完全明确;(三)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可以及时有效地赔偿投资者损失,实现监管效能;(四)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市场秩序的其他情形。

不难看出,《实施办法》的负面清单与《实施规定》的积极规定态度有所差异,我们认为在后续正式文件中,《实施规定》的上述内容或将予以修正,以符合《实施办法》发挥制度特色、审慎推进的原则。

3.流程

申请——受理——沟通协商——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中止案件调查——履行协议至完毕——终止案件调查。

不难发现,这一模式与境外的DPA有着极为相像之处,而近年来,DPA也大量适用于监管部门与被查机构之间,而不仅仅限于司法部门(董规|什么是延期起诉协议DPA?突破传统适用条件,强调个人责任)。

当事人承诺制度模式结合了DPA模式具有的节约行政资源、减少/防止损失等效果,同时从反面强调了这一模式与美国三权分立背景下所达成的行政和解协议相区别,例如在美国,如果和解协议并未如约履行,那么地区法院将负责罚款金额的强制执行。

4. 承诺金管理机构

在承诺金部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明确承诺办理部门与承诺金测算部门做好协调配合。由投保基金公司负责测算投资者损失情况,调查部门、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单位提供必要支持。

其中,明确承诺办理部门与承诺金测算部门做好协调配合。由投保基金公司负责测算投资者损失情况,调查部门、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单位提供必要支持。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则提及,承诺金将由承诺金管理机构进行专户管理,按照规定用于赔偿投资者因当事人行为所受的损失。

结合此前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理应承担起赔付重任的投保基金,在此处则主要承担了测算损失等责任。当然,对于受损失的投资人来说,除了民事赔偿,对于通过破产重整逃避追责的发行人或者个人,更是多了向承诺金管理机构进行申请赔偿以填平损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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