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江秋莲失去女儿的第1894天,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下称“青岛城阳区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6年11月3日,时年24岁的江歌被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用刀杀害,事发地点为江歌在日本东京中野区租处的门口,死因是左颈动脉损伤导致失血过多。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作出判决,陈世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0月15日,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公开表示,将启动对刘鑫的法律诉讼。2019年10月28日,江秋莲向青岛城阳区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的侵权诉讼。
江秋莲的诉讼代理人黄乐平认为,被告刘鑫因其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结果,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精神损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该起民事讼诉案中,江秋莲提起了四项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赴日本处理案件的系列费用和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共计200余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刘鑫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鑫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议报警,刘鑫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江歌返回公寓将陈世峰劝离。之后,江歌返回学校上课,陈世峰则继续尾随刘鑫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刘鑫为摆脱其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世峰愤而离开并给刘鑫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这期间,刘鑫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
法院称,2016年11月2日23时许,刘鑫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其间走在前面的刘鑫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鑫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江秋莲与刘鑫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鑫通过网络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语。
法院审理认为,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万余元,酌情支持49.6万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还指出,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鑫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鑫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判决书提及,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日本的司法机关每年向江秋莲邮寄两次陈世峰的服刑报告,今年其收到的一份报告里,提及了陈世峰因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半年内受到了两次处罚。江秋莲计划着,等到2037年陈世峰服刑完毕,被引渡回国后,她还将对陈世峰再提诉讼。
另据《上游新闻》报道,江秋莲在法庭外接受采访时表示,尊重法庭判决,至于是否上诉要与律师商量。
此外,有消息称,江秋莲在庭审之后赶往墓地看望江歌。女儿去世后,江秋莲一直数着日子,“今天是江歌遇害的第189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