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建议:探索科技成果证券化,促进社会资本投入科研

作者 | 《财经》记者 张明丽 邹碧颖   编辑 | 王延春  

2022年03月07日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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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高校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现象颇受关注。代表、委员建议将科技产业相关的证券化做法引入高校及科研院所,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为推动颠覆性技术的突破,建议设立颠覆性技术国家专项创新基金

“中国还广泛存在着科技与产业‘两张皮’的现象。一方面,科技创新成果形成之前研究经费普遍不足;而另一方面,有限的科研经费做出的科技成果不接地气、难以转化。”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所长刘中民对《财经》记者表示,这些现象在全世界具有普遍性,中国也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包括鼓励各类天使基金,开展知识产权的交易,设立与科技创新产业相关的证券市场等,取得了一定效果。一些国家各类风险投资基金相对较多,效果好一些,但仍没有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2022年全国“两会”上,刘中民带来的提案,其中两份关注科技创新。一是《关于探索科技成果证券化促进社会资本向科研投入的提案》,二是《关于设立颠覆性技术国家专项创新基金的提案》。前者,建议将科技产业相关的证券化做法引入高校及科研院所进行科学技术研发的初期阶段。后者,则提醒重点关注可能对产业格局造成强烈冲击的颠覆性技术,并建议设立颠覆性技术国家专项创新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提早注入相关项目研发。
 
实际上,在国际地缘政治风云变幻的当下,如何攻克“卡脖子”技术难关成为了2022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党委书记邱勇在参加北京代表团审议时提出建议,对大学基础研究给予更加长期稳定的支持,发挥一流大学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作用,充分认识“卡脖子”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动态性。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政府、资本等多方面,如何理顺体制机制?

探索科技成果证券化促进社会资本向科研投入

近年来,中国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现象受到颇多关注。
 
2015年,借鉴美国“拜杜法案”,中国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部分修订,首次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但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所教授黄灿等2021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并未达到预期,与技术转移水平先进的国家相比,中国在技术交易方面尚有显著的差距。
 
《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高校有效专利产业化率为3%,科研单位有效专利产业化率为12%,仍然明显低于企业有效专利产业化率46%。目前,如何“唤醒实验室里沉睡的专利”,促进高校与企业的技术合作对接,仍然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郑永飞指出,中国高校科研院所的论文和专利数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高,但是创新成果转化却并不顺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以论文形式“沉淀”,经济领域又一定程度存在着产学研脱节、成果转化存在“两张皮”现象,主要原因是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存在需求信息不对称,因此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实施技术帮扶。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清和在参加湖南表团审议时建议,推动企业、高校院所之间的全国“大协作”,重点突破一大批工业“四基”卡脖子问题,为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提供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工业大学教师秦飞则建议,设立国家杰出青年工程技术基金,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同等级别,主要面向企业科技人才给予支持。
 
此外,资本市场如何赋能科技创新也受到不少关注。全国人大代表、锐科激光副董事长闫大鹏提到,科技创新需要人才和资金的大量投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筹集资金,多样化的股权激励方式来聚拢人才,为企业的创新和持续创新添砖加瓦。
 
据Wind数据,截至3月1日,科创板390多家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医药生物、机械制造、电子和计算机等行业,约240家科创板公司在2021年实现了归母净利润增长。另据国泰君安研究报告,科创板注册制改革前上市企业2018年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仅为4.43%。2020年,全市场IPO研发投入占比进一步提升至12.25%(剔除极端异常值)。
 
在这种背景下,资本市场如何介入赋能中国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早期研发,同样受到关注。
 
刘中民指出,将社会资本引入科技创新,给科技插上资本的翅膀,是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手段。但是,当下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债权融资多集中在研发过程末期和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社会资本在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的大环境下,更倾向于支持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科研成果和相关产品。已经实施的科技产业相关的证券化更多是一种商业行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而不是科技创新本身。如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从研究到成果应用的各个阶段,促进科技创新的同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仍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索。
 
刘中民认为,理论上,科技创新的任何进展均对应着其创新价值的提升,这些价值提升对应着不同阶段的科技成果,是可以通过专家或第三方评价认定并公之于众的。虽然从创新初期到产生可应用成果的各个阶段对应的价值不同,原则上应该能够通过一些方式将科技创新不同阶段的成果与资本实现对接。同时,资本与科技成果的对接,也是科技成果社会评价的另一种形式。
 
为此,刘中民提出两个建议:一是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证券化交易平台,引导资本介入科技创新全过程。将科技成果的概念扩展到科技创新的各个阶段,建立涵盖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证券化交易平台,以份额化后的科技成果作为交易标的物,由简单的“买卖双方”关系,变成多方共同参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资本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及应用全过程,促进科技创新的同时促进科技产业发展。交易平台应包括科学技术评级、信用增信、发行、托管银行等机构,全链条支撑技术研发方、投资方、产业实施方等各方充分接洽,降低投资参与门槛,并设计一系列措施有效规避重大风险,合理分担不确定风险,健全相关金融优惠与补偿机制,引导资本流入科学技术研发的全过程,进一步加速科学技术的创新。
 
二是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与认证体系。科技成果的评价是科技成果份额化交易的基础。科学技术本身具有较大的未来收益不稳定性,国家层面有必要引导金融资本通过证券化介入建立一套规范和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严把第三方评估,即:筛选出确有明确适用背景和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并科学评估该技术在研发过程及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与价值。

建议设立颠覆性技术国家专项创新基金

解决“卡脖子”问题,另一关键是提前瞄准、锁定需要攻克的技术对象。邱勇指出,要加强科技前沿领域的战略部署,积极发展科技“长板”,避免未来新的“卡脖子”问题产生。
 
刘中民提醒,颠覆性技术对产业格局的冲击力更强、破坏性更大,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行业格局。例如,美国通过页岩气革命, 2006年-2010年间页岩气产量暴涨20倍,在2009年成为世界第一大天然气生产大国。页岩气产量地位的变化,使美国的天然气供应从高度依赖海外进口转变为全面的自给自足,并转身蜕变为一个天然气出口国,这一变化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改写了世界的政治格局——美国正在逐步掌握全球能源的定价权和主导权。
 
实际上,当前,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发展颠覆性技术的重要性,纷纷出台政策,推动颠覆性技术的突破。美国是最早进行颠覆性技术研发的国家,早在1958年就成立了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从事颠覆性军事技术研发,互联网、全球卫星定位系统、隐形战机等重大颠覆性技术成功实现突破;俄罗斯在2012年成立先期研究基金会,捕捉信息技术、纳米技术、机器人技术、先进材料等领域的发展机遇;日本在2013年实施颠覆性技术创新计划(ImPACT),推进对产业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影响力的颠覆性技术的突破;德国在2018年成立网络和关键科技颠覆性创新机构,以确保德国的技术创新领导力。
 
当下,中国科技部、基金委及中科院等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关注颠覆性技术创新,科技部设立了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颠覆性技术研发方向。但是刘中民指出,纵观各国颠覆性技术的发展、政策环境和取得的效果,应该看到颠覆性技术创新还具有不同于一般科技创新的特殊性和难预见性,是一项需要突破现有科技体制约束的长期性系统工程。
 
对此,刘中民提出建议:
 
一是设立颠覆性技术国家专项创新基金。形成长效机制,鼓励探索科学技术“无人区”以及变革性、颠覆性前沿技术,促进“从0到1”的突破,抢占国际核心技术竞争力的制高点。
 
二是探索适合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和管理机制。不设集中申报期,随时接受申请;不限定研究领域或方向,强化颠覆性和原始创新性;灵活设置资助期限及资助强度;创新灵活的评审方式,申请人可申请非公开评审,并推荐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院士或同行专家作为评审专家;保护原始创新思想与成果。
 
三是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探索科学“无人区”以及变革性、颠覆性前沿技术,具有难以预料的风险。要营造勇于探索、潜心专研、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激发科研工作者的潜能。同时也要加强科研诚信、学风道德建设。
 
四是鼓励社会资本关注颠覆性技术创新。在颠覆性项目研发阶段,鼓励社会资本提早注入,并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增强资本信心,发挥资本力量,促进颠覆性技术突破和技术成果快速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