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洁:建议取消个税递延养老保险6%收入限制,提高企业年金强制性|聚焦两会

作者 | 《财经》记者 丁艳 宋文娟 编辑|袁满  

2022年03月08日 19:03  

本文2788字,约4分钟

孙洁建议,扩大税延养老险的政策优惠力度,改变现有按月收入6%和1000元孰低的扣除方式,适当提高延税额度、提高第三支柱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等

老龄化浪潮汹涌而至。在最新出炉的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养老”一词被提及多达10次,养老已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话题。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孙洁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带来了多份关于养老方面的提案,其建议取消个税递延养老保险6%收入限制、扩大税延养老险的政策优惠力度、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编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生命表等。

“随着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不断深入,试点政策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也不断显现,特别是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实际效果,政策亟待进一步完善。”孙洁如是说。

她建议,扩大税延养老险的政策优惠力度,改变现有按月收入6%和1000元孰低的扣除方式,适当提高延税额度、提高第三支柱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等。

同时,在发展企业年金方面,孙洁指出,“据统计,2018年我国全部企业中,中小微企业数量占比高达99%,而参加企业年金的中小企业数量仅为2.87万户,不及中小企业总数量的千分之一。”孙洁建议,提升企业年金强制性、扩大企业年金缴费来源、简化加入企业年金程序等。

取消个税递延养老保险6%收入限制

2018年4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及证监会五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启动。政策公布后公众关注度较高,但目前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仍面临“叫好不叫座”的问题。

孙洁认为,随着试点不断深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也不断显现,特别是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实际效果,政策亟待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两者的低者来确定。孙洁指出,“当月月收入6%的限额规定导致需逐月确定抵税额度上限,加之购买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的保费是确定的,月收入波动导致税延抵扣额度波动,增加额度计算难度频度,容易出现政策享受不充分或者重复纳税的情况。”

为此孙洁建议,应推动更多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税延养老险的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改变现有按月收入6%和1000元低者的扣除方式,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建议提高第三支柱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通货膨胀率等进行指数化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

其次,她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激发民众参保积极性、降低领取时应缴税额:一是将个人领取阶段75%部分个人退休账户金额适用税率由原有的10%降低至3%,这样就可以使该政策惠及缴费期内所有适用税率10%的人群;二是建议政府增加TEE税收激励模式,缴费阶段不享受税收优惠,领取阶段不征税,可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

孙洁建议,针对不同年龄的群体,基于目前男性与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不同,可分别规定一个年龄标准(例如55周岁与45周岁),对于属于该年龄以上的人群可给予相对更高的缴费限额(例如个税抵扣限额2000元)。

孙洁认为可适度提高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直接佣金率,其认为 “参考目前个人寿险的佣金率,建议可将现有总费用率在5%的上限范围内适度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的直接佣金率,以此激励保险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此外,孙洁建议精简流程,科学进行纳税抵扣安排。“政府可以考虑联合保险公司一起共同设计一套能有效缩减个税递延商保缴费过程中的抵扣手续方案。” 孙洁说。

提高企业年金强制性

中国“十四五”规划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从我国三支柱养老金结构来看,企业年金占比偏低,结构明显失衡。截至2020年末,我国养老金规模合计8万亿元,其中第一支柱规模约5.8万亿元(不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第二支柱规模约2.2万亿元。第一、二柱占比分别为72.5%、27.5%。第一支柱占绝对主导地位,第二支柱覆盖面较低,第三支柱试点情况不及预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在2021年7月份提及,要增强年金强制性,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研究提高企业年金强制性的可行性,提高年金覆盖率。

据统计,2018年我国全部企业中,中小微企业数量占比高达99%,而参加企业年金的中小企业数量仅为2.87万户,不及中小企业总数量的千分之一。孙洁指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应考虑适当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建立企业年金提供支持。之后,试点推行企业年金强制加入政策,即所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均应建立企业年金。”

孙洁表示,“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缓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发展不充分,总体覆盖面过低的问题。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仍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主,而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员工还无法享受到企业年金的政策。”

对于提升企业年金强制性、扩大覆盖率方面,孙洁建议,首先优化制度设计,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协调发展。在进一步做实缴费基数的基础上,可探索研究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比例,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为企业 (职业) 年金,商业养老保险释放更多发展空间。

其次,加快调整企业年金机制,扩大企业年金缴费来源,协调企业养老保险整体发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经济发展和企业负担情况,适当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将降低的基本养老金缴费部分转移至企业年金;二是参考职业年金的政策设计和配套制度安排, 优化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减少未来两者之间的差距和不均衡的风险;三是建议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享受企业年金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养老保险整体协调发展。

再次,要简化加入企业年金程序。可以取消备案审批,采用注册制,简化企业年金必须履行的程序,缩短企业办理企业年金事务所需时间。孙洁认为,“可以由企业自主决策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变更或终止等,在参加人员范围、缴费规则、分配差距、归属规则等方面由企业自行制定,无需通过集体协商。对国有企业或其他非私营组织的要求可维持现状,不作调整。试点企业年金自动加入。”

“如果未来能够施行企业年金强制性加入,则可以进一步施行自动加入机制。选取几个发展情况各不相同的城市试点企业年金自动加入,试点期限可设置为3-5年,以观察试点情况。根据试点情况,研究确定全国推广可行性及推行政策及措施。”孙洁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