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如何平衡知产保护与竞争政策?

作者 | 财经E法 樊瑞 编辑 | 朱弢  

2022年05月14日 20:11  

本文3475字,约5分钟

到底是保护知识产权更有利于创新,还是鼓励竞争更有利于创新?

人们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这除了重塑社会经济形态,也给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带来一系列挑战。

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如何保护?新型竞争行为应当如何规制?反垄断法如何适用知识产权和数字内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行为的规制理念有何差异?元宇宙时代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又如何进行竞争监管?

5月12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了“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高校专家学者等就上述议题展开讨论。

数字时代的知产保护挑战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晓晔指出,数字经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据她的个人感受,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过去相比存在弱化的倾向。比如,过去复印一本正版的教材可能需要付费,现在通过互联网无偿共享正版教材或论文的情况非常普遍,尽管无偿使用版权作品具有合理性。

王晓晔还针对数据互操作这个数字经济的热点问题指出,数据互操作会涉及数据格式的标准化和数字加密技术的标准化,这里虽然会涉及版权、专利或者商业秘密的问题,但是考虑到数据共享和数据驱动创新的大趋势,在这里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开放的大趋势相比明显处于次要的地位。

短视频背景音乐的版权问题是王晓晔重点讨论的议题。短视频的内容生产方有多种,除了专业人士和明星外,一般的手机用户也可以成为短视频生产者。如果平台事先没有获得这些背景音乐的版权,那就可能出现侵权的问题。

在王晓晔看来,有两种法律途径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一是短视频平台与版权方订立许可协议,例如TikTok曾与索尼、环球、华纳等曲库签订版权许可协议,并就此发布过公告,这一措施有助于避免或者减少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担忧;二是出现音乐版权侵权问题时,侵权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进行抗辩。

但是,“合理使用”的第一个因素是使用的目的,即需要考虑使用版权是出于社会公益还是出于商业目的。王晓晔指出,尽管短视频的分发一般是免费的,即用户看短视频一般不用交费,但是鉴于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广告或者流量获取商业利益,这里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原则还存在不确定性。她因此认为,“仍然需要考虑未授权版权的使用场景进行具体分析。”

促进创新的一体两面

知识产权与竞争是在当下值得关注的重要议题。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王先林分享了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细化和完善的思考。他指出,知识产权与竞争之间关系较为复杂,知识产权在形式、微观和静态上表现为对竞争的限制,而在本质、宏观和动态上则体现为对竞争的促进。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权,而竞争自由实质上是要反垄断的,但创新是二者共同的连接点。“我们要追问的是,到底是知识产权保护更有利于创新,还是自由竞争更有利于创新?”他说。

宁立志认为,在创新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和自由竞争其实是代表两种不同的力量,竞争是创新的推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则是创新的牵引力,这两种力量对于促进创新都非常有价值。

“从法律层面上讲,要让二者共存,不能相互打架,二者应彼此尊重。”宁立志具体介绍,在制度层面,保护知识产权,竞争自由就应适当克制;反过来,也要保护自由竞争不被过分挤压,要适当限制知识产权,并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规制。

在中国,知识产权体系的起步要早于竞争法体系。宁立志介绍指出,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是1982年通过的商标法,第一部竞争法是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后才逐渐拓展与竞争相关的各项立法。他表示,目前中国竞争法体系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相关配套的规章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他指出,实务中存在各种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如不当警告(包括内容不当、方式不当和对象不当),以及恶意诉讼及虚假诉讼等,对此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加以规制。

如何平衡反垄断与知产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的关系复杂,这就决定了从竞争法角度看待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需要不同的视角。

王先林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为知识产权提供补充或者兜底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基本目标与功能上具有一致性,拥有和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另一方面,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会与反垄断法形成冲突,应当受到规制。

目前,中国与欧盟情况类似,在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反垄断规章和反垄断指南相互配合的格局。

6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将迎来全国人大常委员的第二次审议。王先林表示,就惯例来说,制定和修改法律一般都要通过三次审议,因此“这次直接通过的可能性不大,但是预计会在今年内完成修订,这就意味着相关的配套规章可能都需要修改。”

王先林认为,伴随反垄断法完成修改,作为该法的配套规章,《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也会同步修订。

王先林透露,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启动对该规定的修改工作。主要的思路包括:根据反垄断法的修订内容,进一步体现执法机构的职能变化,同时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来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

宁立志指出,用反垄断法处理知识产权问题需要求意几点:第一、反垄断要尊重知识产权,尽管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垄断权,但是反垄断不能对知识产权怀有敌意,而应承认、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没有良好的产权保护,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竞争”;第二、要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因为反垄断有极强的干预性,不宜轻易启动,当然,实践中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客观存在,必须警惕;第三、反垄断对于知识产权要宽严相济,这主要取决于市场竞争状态和国家发展的特定时期对创新的依赖程度。

元宇宙时代的难题待解?

武汉大学副教授周围分析了数字市场如何实现公平竞争。他指出,传统市场竞争与数字市场竞争的表现形式有差异,但本质未变。数字经济的动态竞争伴随着大量的创新与模仿,特别是数字经济具有信息外溢和资源共享的特点,使得数字市场的竞争要素更多地具有开放性与共享性。

周围认为,若一味地以传统市场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标准来衡量数字市场竞争的正当性,无疑会扼杀创新发展。

因此,周围建议,以是否产生竞争增益作为认定竞争行为可责性的分析标准,进一步提炼和归纳衡量竞争秩序、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评判要素,形成结构化的分析框架,确保数字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元宇宙是当下热词,2021年10月Facebook更名Meta,高调进军元宇宙后,国内外企业争相布局元宇宙。那么,如何对元宇宙行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监管?

在四川大学副教授袁嘉看来,所谓元宇宙,就是人以数字身份参与和生活的数字世界,其主要基础是数字身份和自由参与。基于WEB3.0发展的元宇宙,主要的载体包括数字藏品、沉浸式游戏、沉浸式办公和沉浸式生活等内容。而实现沉浸式体验则需要借助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下称“VR”)。

在VR领域,中国起步虽晚,但专利申请整体趋势与国际趋同。截至目前,中国VR专利申请总量已超过全球总量70%,已具备进军国际市场的潜力。

袁嘉介绍,VR 不但需要依靠特殊设备作为播放介质和载体,更需要有丰富的内容吸引用户。其中,VR 游戏和 VR 电影构成了 VR 应用最主要的组成部分。通常,制作主体将应用软件上传至 VR 商店供用户使用。但在实践中,平台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忽略实质审查,这就导致VR 商店出现大量相似的应用程序,其中便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VR 市场的背后,各大品牌运营商争先占领商标市场,以求提升商标未来的商业价值。袁嘉指出,VR这样的字母组合也可能面临商标侵权。

袁嘉指出,随着数字巨头纷纷投身于元宇宙市场,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映射与渗透加大。同时,相关市场的界定难度也在提升。“元宇宙环境下,相关市场已经不只是美国市场、全球市场,而是全球真实世界加元宇宙虚拟世界的市场总和。”袁嘉提醒,要对内容提供者的扼杀式并购进行合理监管。

那么,在元宇宙中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监管?袁嘉认为,应当符合元宇宙时跨地区、去中心化的竞争特点,符合一切皆可颠覆、以个人为中心的元宇宙创新特点。他建议应充分发挥竞争法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作用,鼓励中国企业积极参与,赢得国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