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为什么被判决赔偿腾讯3200万元?

作者 | 财经E法 樊朔 编辑 | 朱弢  

2022年11月02日 07:53  

本文3141字,约4分钟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抖音的行为是否适用“通知-删除”原则——“避风港规则”,以及“红旗规则”。

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级法院”)对“腾讯就《云南虫谷》诉抖音案”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抖音对平台用户的侵权行为构成帮助行为,侵害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腾讯”)、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安腾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抖音的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未经授权传播的网络剧《云南虫谷》视频内容。

网络剧《云南虫谷》于2021年8月30日起在“腾讯视频”首播。经著作权人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深圳腾讯和西安腾讯享有《云南虫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还判决,微播视界赔偿深圳腾讯、西安腾讯(以下统称“腾讯方”)经济损失 3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2.69余万元。

腾讯诉抖音侵权

判决书显示,法院查实,2021年8月30日,《云南虫谷》在“腾讯视频”平台首播。此后,腾讯方在抖音以“云南虫谷”等关键字检索,发现存在较多包含“云南虫谷”作为标题关键字,或在视频显著位置标注“云南虫谷”,或添加“云南虫谷”相关话题标签的短视频,并存在部分以“云南虫谷”为标题和内容的短视频合集。且搬运的短视频内容高度一致,重复率极高,经确认高度重复内容来自于涉案作品《云南虫谷》。

据此,腾讯方认定抖音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后,腾讯方不断地以各种方式通知、提示、要求、警告微播视界对侵权内容采取必要措施,但未见成效,遂将微播视界起诉至西安中级法院。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2021年11月9日,西安中级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抖音下架《云南虫谷》的相关视频内容,直至案件终审判决为止。

此后腾讯方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12月8日、12月13日以“云南虫谷” 作为关键字在“抖音”软件检索,仍可见部分用户发布《云南虫谷》的相关短视频搜索结果。但添加包含“云南虫谷”作为关键字话题的短视频,以及建立以“云南虫谷”作为关键字合集的用户数量较先前有所减少。

2022年5月25日、26日,微播视界委托代理人在抖音通过访问“抖音”网页版和“抖音”手机APP,在搜索栏以“云南虫谷”“云南虫谷电视剧”“云南虫谷大结局”等作为关键字进行综合检索,仅有少量可能涉及涉案作品侵权的短视频存在。

2022年8月15日,腾讯委托代理人通过访问“抖音”网页版,访问先前保存的被控侵权视频地址,发现仍有部分被控侵害涉案作品的短视频存在,但标题、话题和视频文字已罕有“云南虫谷”存在。

“避风港规则”是否适用?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抖音的行为是否适用“通知-删除”原则——“避风港规则”,以及“红旗规则”。

按照“避风港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如果在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需要承担责任。

“红旗规则”是指,当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脱责任。也就是说,按照常理和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行为,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侵权方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中国法律中,都对“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做出规定。

在此案中,西安中级法院提出,随着平台经济的高度成熟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通知-删除”规则的局限性愈发明显,现有规则体系已无法真正实现著作权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保护平衡,因而必须激励平台使用各种技术措施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管理,加强平台版权保护的注意义务,重视版权识别、屏蔽等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

法院据此认为,在侵权内容属于一般性内容的情况下,微播视界主张现行法律规定并未给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定超越“通知-删除”规则之外的法律义务是合理的。

但是在此案中,《云南虫谷》属于“大热”剧集,权利人为制作内容投入了高昂的成本,同时已经持续不断地以各种方式通知、提示、要求、警告抖音对侵权内容采取必要措施而未见成效。因此,对微播视界援引“通知-删除”规则的抗辩,需要予以更加全面深入的评价。

法院认为,微播视界对抖音的管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在个案中应当承担高于“通知-删除”规则的义务,司法机关有权根据个案事实、立法原意、个案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综合认定。

法院还认为,微播视界对抖音中侵权作品的管理控制不能仅限于“通知-删除”规则,还应采取更加积极的管控义务。因此,法院未采纳微播视界的抗辩意见。

法院认定,微播视界对抖音上的侵权内容在应知且明知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发生,对《云南虫谷》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造成了实质性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200万元赔偿如何确定?

判决书显示,腾讯方曾提出三种赔偿计算方法,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营损失、微播视界因侵权行为获益、微播视界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授权费。按照这三种计算方法,腾讯方主张微播视界需赔偿的损失分别为4.1936亿元、8040万元、1.07亿元。

西安中级法院认为,《云南虫谷》改编自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文学作品《鬼吹灯之云南虫谷》,共计16集,拍摄制作时聘请了知名演职人员,单集作品制作费用为668万余元。这部剧在“腾讯视频”平台上独占播出,需要付费购买腾讯视频VIP与超级影视VIP才可以完整观看,播出阶段还存在“超前点播”这一盈利模式。涉案作品播出后播放量极高,在多家媒体统计发布的电视剧排行榜单上名列前茅。

此外,微播视界及其运营的抖音平台曾因短视频侵犯著作权问题被相关部门约谈,并在全国多地法院涉诉。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法院认定《云南虫谷》著作权人因微播视界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平均每集为200万元,故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给予赔偿。

《著作权法》还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