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提取公积金

来源 | 中新经纬 编辑 |熊思怡  

2023年01月02日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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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到,职工在我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依据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租购并举”的决策部署,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优化提取业务办理,现结合北京实际,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是加大对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职工在北京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依据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与北京市保障房建设部门合作,推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月还租”,减少租房提取的中间环节,实现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冲抵房租。

二是7类提取事项增加按月约定提取周期。职工新申请7类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时,新增按月提取的周期选项。对已生效的约定提取,职工可依据自身需求,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平台或住房公积金柜台将约定周期调整为按月提取。

  截图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是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同日(1月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具体如下。

1.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9号),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持续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的提取业务流程,回应群众对于购、租房提取频率的关切。

2.租住保租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可以。在本市租住保租房且该项目经市住建委保租房建设部门认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流程与我市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一致,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计算,同时不得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减10元。

3.租住保租房如何申请按月还租?

目前,我们正与北京市保障房建设部门积极对接,一些保租房项目可推行“按月还租”。届时,经职工授权同意后,我们会按月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保租房运营方,减少中间的提取环节。

4.租房提取可选择哪些约定提取周期?

职工申请无房租房(每月1500元)及租住我市商品住房提取的,可选择按“月”和按“季”的约定提取周期。如选择共享配偶的以上租房提取事项的,约定提取周期也可选择按“月”和按“季”。

5.购房提取可选择哪些约定提取周期?

目前,因①购买京内住房②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③全款购买京外住房、④贷款购买京外住房、⑤大修翻建自建京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选择四类约定提取周期,分别为“月”“季”“半年”“年”。

如选择共享配偶的以上五类提取事项的,约定提取也可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

6.约定提取如何调整提取周期?

您可以登录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在【我要提取】-【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约定提取管理】页面中,对“约定提取周期”进行调整。也可携带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到任意管理部或银行网点办理。

除了调整提取周期外,还可按照以上流程调整约定提取日期或者约定提取的银行账户。

7.如果把按季提取调整为成按月提取,支付的具体时间有变化吗?

将约定提取周期由按“季”改为“月”后,如果当月还未到约定日,则会在当月约定日支付;如果调整时当月已完成约定支付,则不会因周期调整在同一月份二次支付。从下月开始,会在每个约定日进行按月支付。

例如:甲于1月10日办理域内购房提取,约定日为25日,周期为按季度,则4月25日为下一次约定支付日。

若甲在2月10日将约定提取周期改为按月,则2月25日将会进行提取支付;

若甲在4月27日将约定提取周期改为按月,由于4月25日已完成按季的约定支付,下此支付日即为5月25日。

8.如果已办理购房提取,现将约定提取由按“季”调整为按“月”,支付金额有变化吗?

如提取事项为①购买京内住房②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③全款购买京外住房、④贷款购买京外住房、⑤大修翻建自建京内住房时,约定提取的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减10元。如选择共享配偶的以上五类提取事项的,约定提取金额和以上规则一致。

9.如果已办理租房提取,现将约定提取由按“季”调整为按“月”,支付金额有变化吗?

支付金额由原来的按季支付的金额降低至其三分之一。

(1)无房租房(每月1500元):支付金额由每季度支付4500元调整为每月支付1500元。

(2)租住商品住房:支付金额由“(月租金和月缴存额取最低者)*3”,调整为“月租金和月缴存取最低者”。

以上支付时,如果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按余额扣减10元支付。

例如:乙3月1日办理无房租房(每月1500元)提取,约定日为10日,周期按季。3月1日支付4500元。4月2日将约定提取周期改为按月。则4月10日支付1500元,5月10日支付1500元,以此类推。

10.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到账是什么原因,如何处理?

约定提取日未收到应于当日到账的住房公积金,可能存在以下六种情况:

一是单位汇缴时间晚于约定提取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无可提取金额,导致本次约定到账失败,但本月的提取金额将在下次约定提取日转入公积金用卡账户中;

二是提取事项的可提取额度已经提完,不能再用该事项提取,约定提取自动终止;

三是个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由于新老单位个人信息录入不一致,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未能合并,导致约定提取失败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到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单位经办人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

四是由于公积金用卡长期未使用处于休眠状态,导致到账失败,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发卡银行激活公积金用卡,激活后资金将在下次约定提取日转入公积金用卡账户中;

五是公积金用卡被银行降为二类储蓄卡,提取金额超过二类储蓄卡当日入账限额的,也会导致提取到账失败,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发卡银行办理恢复一类储蓄卡的手续,办理后资金将在下次约定提取日转入公积金用卡账户中;

六是约定提取连续三次失败的,约定提取自动终止,如需恢复,您可以登录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在【我要提取】-【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约定提取管理】页面中,“公积金约定提取信息”中的“当前状态”调整为“启用”即可。也可携带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到任意管理部或银行网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