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万元存款被挪用后为何难收回?

作者 | 《财经》记者 陈洪杰 编辑 | 袁满  

2023年03月24日 17:48  

本文3033字,约4分钟

此案涉及到储户、中介、邮储银行、邮政集团等多方。银行质疑经办243万元存款的时某宁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挪用者在2011年工作的调动,也为此案的复杂性埋下伏笔

近日,一则“储户243万元存款被挪用、拒不赔偿”的消息将邮政集团和邮储银行(601658.SH)送上风口浪尖。

在某社交媒体发布的一则视频里,一位年长的女性称,“我今年快80岁了,是243万元存款被邮储银行江宁支行挪用事件的当事人之一。这件事情从2019年4月到现在已经(将近)4年。2020年9月,法院判处银行赔钱,(到现在)这个钱我还没拿到......”

据悉,上述243万元被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区一个局长时某宁挪用。在时某宁被逮捕并判刑后,储户寻求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进行赔付,却多次被拒。

3月21日23时,邮政集团南京分公司在其微信公号上回应称,“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中,我们还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

邮政集团和邮储银行的关系千丝万缕。2007年3月,在改革原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基础上,邮储银行正式挂牌成立。此后,邮储银行委托邮政集团通过代理网点办理部分商业银行业务。同样,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赋予了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分公司的吸储业务。

某知情人士称,此案比较复杂,涉及到储户、中介、邮储银行、邮政集团等多方。“其实,早十年多年前,大概在2011年左右,时某宁就调动了工作岗位,不再负责当地邮储的资金业务。银行质疑这笔存款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这也为此案的复杂性埋了伏笔。”上述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

243万元被挪用始末

3月20日,“243万元存款被原行长挪用银行拒赔”事件当事人之一再次在社交媒体上发言称,今年快80岁了,老伴已经去世,还捆了一身债,尽快把钱还给他们。

据悉,早在2008年,李先生等人将135万元交给时任邮政集团江宁分公司岔路口邮政支局局长时某宁,并开办了储蓄存折。此后10年时间内,本金及利息每年继续存入,均由时某宁操作。

但到了2018年底,该笔连本带息的243万元无法取出。李先生等人报警后才发现,在他们的存折上只有第一笔存款是真实的,其他的存款信息都是伪造的。

李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18年中至年底期间,他们去邮储银行江宁支行,但都发现钱取不出来。于是,大家就一起去找时某宁要说法。“当时他给出的解释是,(你们)大客户受重要的待遇,需要去上面申请。于是,他让我们把存折给他,他去帮忙取钱。”

但在2019年4月,警方在常州将时某宁抓获。央广网报道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邮政集团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某、胡某某存款共计243万元。

“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责令时某宁退赔被害单位邮政集团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243万元。”法院判定。

问题在于,时某宁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财经》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时某宁欠款多笔,其中在民间借贷中,欠夏某兵本金110万元,欠易某安本金335万元,欠外贸信托本金202万元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依法向被执行人时某宁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时某宁名下两辆汽车,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另查封有一套不动产,除此之外,未调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是,李先生等人要求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分公司要求返还243万元存款,但遭到拒绝。随后,他们将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分公司以及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告到法庭。

(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等人的存折上均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时某宁原系支局局长,李某等人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不过,此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责怪我们不定期查看一下钱。”对于重审原因,李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有银行从业者表示,李先生等人在存款后不经常查询账户,并且每年的本息均委托时某宁存入,此行为异常。银行怀疑双方的关系。

部分疑点待查证

3月21日,邮政集团南京分公司进行回应称,“近日,我们关注到媒体关于我公司江宁区岔路口营业所资金纠纷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中,我们还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也请大家多给予理解。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该案的复杂点在于何处?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和邮政江宁分公司一直坚称,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人时某宁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

当下问题的争议点变成了“243万元是不是邮储银行江宁支行的存款”。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近日就上述此事在澎湃新闻发文称,一审法院认定了相关存折均加盖有该银行的印章,说明二者具有存款合同关系。而且,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涉案人员时某宁的《刑事判决书》也显示,时某宁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先生等人的存款共计243万元。

“因已触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万元。该生效刑事判决足以证明,被告人挪用的是银行存款,否则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金泽刚表示。

“信用和信任是金融业务关系的基石。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该履行谨慎的管理责任和承担诚实信用义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金泽刚称,银行内部员工涉嫌犯罪造成储户存款损失,并不能阻却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不能将责任推给储户,除非储户有严重的过错。

这里面,该案还涉及到邮储银行和邮政集团的关系。不同于其他银行的架构,邮储银行通过自营网点和邮政集团的代理网点开展业务。

根据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订立的《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代理网点以邮储银行名义提供吸收储蓄存款服务、结算类金融服务、代理类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邮储银行就上述服务向邮政集团支付代理费用。

其中,有一项业务是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即根据相关委托代理协议,邮政集团向邮储银行提供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及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

不难理解,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受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委托处理部分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存储贷款业务。

一位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称,在2011年之后,时某宁已经调换了工作岗位,虽然还在邮政集团的江宁区工作,但不再管理银行的资金业务。他做的虚假流水是否涉及到银行的职务行为,这也是本案争执点。

此外,相关笔录信息显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还认为,李某等人与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也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金泽刚看来,从各种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存款纠纷来看,当下,银行不妨多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存取程序、确保金融业务合规上狠下功夫。这或许是预防这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不过,李先生等人是否能够得到邮储银行以及邮政集团的全额赔付,还有待法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