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犯罪形势严峻复杂,呈现跨境化、链条化、暴力化新特点,衍生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时指出。
最高法院指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严惩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蛇头”,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严惩再犯、惯犯,明确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督促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2月24日,最高法院公布七件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展现法院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的决心和举措。
这七件案例各有特点,包括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从严惩处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前科又再次实施电诈犯罪人员;从严惩处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依法惩处针对海外留学生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斩断其人力输送链条;从严惩处组织、利诱人员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全力追赃挽损,对积极退赔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这七件案例,其中有两例揭秘了当前跨境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中链条化特点中的“人力输送”。
比如,案例五——被告人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该案的案情显示,2018年下半年,余某伙同他人在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市盛威园区成立巨星娱乐公司(又名永兴娱乐、永旺娱乐),逐步发展成为300余人参与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内设多部门,分工配合诱骗中国居民在集团控制的“巨星娱乐”等六个网络博彩平台充值、投注,采取后台操控输赢、限控提现等手段,非法占有充值、投注资金,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余某负责该犯罪集团的日常事务、财务监管、人事管理等,并具体管理各博彩平台运营。2019年底,该犯罪集团又搬至菲律宾马尼拉市,继续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截至2020年3月11日余某离开诈骗园区,已查明111名被害人损失共计5987余万元,已调取的涉案各博彩平台账户收入资金共30余亿元。多名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被骗,部分被害人受骗后离婚、产生轻生念头或精神失常。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余某等人组织、领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通过网络发布高薪招募信息、奖励成员介绍新人等途径,采取统一安排行程、包购机票、代办签证、提供接机等方式,先后组织引诱106名中国居民虚构出境事由掩盖非法出境目的,骗取边防检查机关核准,乘坐飞机到柬埔寨、菲律宾,加入犯罪组织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024年10月,检察日报曾报道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的关联案件。检察日报的报道称,2018年6月,以开办赌场为生的余某、章某笼络社会闲散人员,来到柬埔寨西哈努克一工业园区,成立了永兴娱乐公司,通过搭建网络赌博平台实施诈骗活动。为逃避打击,该公司先后被更名为永旺公司、巨星公司。各个公司常设前台、后台、财务、行政、人事、技术等部门。前台主管之下特别设立“炒群组”和“客服组”。“客服组”负责招揽业务人员;“炒群组”则负责拉被害人加入群聊,通过虚构中奖、打感情牌等方式引诱国内被害人在App上投注。
目前,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对余某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最高法院指出,该案系网络博彩类诈骗,赌诈交织,危害极大!惯常套路是,不法分子搭建虚假平台操控结果诱导投注,以小利引诱加大投入,时机成熟时设置提现障碍导致受骗者血本无归。此类诈骗受骗者一般人数众多,且诈骗金额巨大,往往还导致一系列次生危害后果。余某在境外操纵虚假网络博彩平台,并组织多人出境实施犯罪,为诈骗集团输送人力,法院依法认定余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数罪并罚;结合其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和组织诈骗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酌定从重情节,依法判处重刑并责令其退赔已查明的11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本案警示社会公众,网络博彩套路深,不要贪图非法利益,做骗子的“提款机”。
同时,最高法院发布的另一案例,揭示诈骗团伙如何以高收入利诱等欺骗方式邀约、组织境内的多名人员偷越边境前往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事实。
2020年4月,刘某伙同他人偷越中缅边境到达缅甸联邦共和国邦康市,进入一诈骗团伙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诈骗,该团伙分为老板、总监、代理、组长、组员等层级。同年7月,刘某为了成为诈骗团伙代理,主要负责从国内拉人到诈骗团伙,指定组长,管理诈骗小组。刘某偷渡潜回原籍四川省武胜县,以高收入利诱等欺骗方式邀约、组织武胜县境内的多名人员偷越中缅边境前往诈骗团伙实施诈骗。刘某本人多次偷越中缅边境,还与多人一起结伙偷越中缅边境前往诈骗窝点。同年8月,祝某在刘某的邀约、组织下,偷越中缅边境,进入刘某所在的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其间,祝某采取利诱等方式,邀约、联系、安排多人采用偷渡的方式进入刘某做代理的诈骗团伙,在祝某所在诈骗小组实施诈骗。另有他人被邀约偷越中缅边境,进入刘某所在的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
目前,四川省武胜县法院审理后,对刘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祝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就刘某等三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最高法院表示该案系以高薪诱惑“拉人头”的方式,有计划、有组织招募、拉拢、引诱人员偷渡出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刘某、祝某跨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分别利用他人法律意识淡薄、想一夜暴富的心态,利诱并组织多人偷渡赴境外加入诈骗组织,将多名同乡带上了一条歧路,法院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该案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轻信高薪诱惑,参与境外诈骗必受惩处。
关于组织人员偷渡赴境外加入诈骗组织,《财经》曾整理与偷越国(边)境相关的120个案例,共涉及被告人250人(相关报道见《财经》2023年5月24日《危险的电诈诱惑》)。这120个案例显示,有55个案例提到被告人出境目的是境外务工,其中又以前往缅甸务工最常见。他们表示,在老乡、朋友、网友介绍或诱惑下,或在网络上看到高薪招聘广告,轻信高薪诱惑,决定出境务工。
《财经》整理的这120起案例,拼凑出非法出境者的大致链条和角色分工:一些偷渡者的上线组织者或邀请者,人在境外。在中国一些边境城市,则活跃着接送和转运偷渡者的人员,他们为躲避追查,安排偷渡者转乘轿车、货车、摩托车等多种交通工具,跨越边境时一般由“蛇头”(带路人)带领。这些案例显示,一些“金主”(组织者或邀请者)会为偷渡费用买单,这包括在国内中转的机票、火车票,在边境地区转运的费用,等待偷渡前的食宿费用,给“蛇头”支付的费用。因此,那些偷渡过去且由“金主”支付费用的人,因出境费用花费不菲,到达境外之后,如想脱离诈骗公司往往需要支付费用“赎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