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赠“第三者”财产,配偶怎样才能要回来?

来源 | 《财经》杂志 文│《财经》记者 鲁伟 编辑│朱弢  

2025年02月26日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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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表示,在无过错的配偶和破坏他人家庭的婚姻之外的“第三者”之间,要坚决地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

小黄和小红是夫妻,小黄瞒着小红偷偷给了“第三者”10万元钱,小红发现后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吗?

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下称《婚姻司法解释(二)》),对公众关注的“婚内私赠财产能否要回”等热点话题予以进一步回应。

《婚姻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换而言之,前述小红在发现小黄私自将10万元赠与“第三者”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黄的赠与行为无效,并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方面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司法对此坚决予以否定和摈弃。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表示,在无过错的配偶和破坏他人家庭的婚姻之外的“第三者”之间,要坚决地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这是旗帜鲜明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有不少人向“第三者”成功要回钱财的案例。

林某在与袁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小美保持交往,并多次未经袁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美。袁某发现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林某对小美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美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小美返还袁某70万元及利息,袁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未征得其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小美,侵犯其配偶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林某的配偶有权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美返还相关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汪能文提醒,很多人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私赠财产给‘第三者’,另一方均可追回”,这种解读并不完全准确。

汪能文对《财经》分析称,另一方要追回财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赠与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且未经另一方同意;三,“第三者”存在过错(如明知赠与人已婚或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四,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汪能文表示,在实践中另一方无法追回财产的情形主要包括:赠与财产为个人财产,若赠与的是赠与人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属个人的财产,另一方无权追回;“第三者”善意取得, 若“第三者”不知赠与人已婚,且支付合理对价(如正常交易、债务抵消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证据不足,缺乏直接证据(如口头赠与、现金赠与)或证据链不完整,可能导致败诉;超过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行为之日起3年内未主张权利;涉及子女抚养费用, 若赠与财产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可能被认定为必要支出,无法全部追回。

汪能文提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若发现另一方存在给“第三者”私赠财产的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区分财产性质、主张赠与无效。”

事实上,《婚姻司法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诸多热点问题,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都进行了规范。《婚姻司法解释(二)》)重点解决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夫妻基于婚姻给予房产的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同居财产分割,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等社会关注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