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破产法在施行18年后,迎来大修。
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9月12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由此可见其重要性。现行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施行,强调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破产。此前,中国曾在1986年制定《企业破产法(试行)》,但是那部破产法律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难以成为各种市场主体统一适用的破产制度。
此次修订,草案在现行企业破产法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对现行法律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对《财经》记者表示,从中国第一部破产法到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经历了20年,这一次在实施18年后迎来修订,“破产法的改革暗合中国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逻辑,对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破产法将在中国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何启动大修
破产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李曙光自1986年以来亲历历次破产法的制定与修改,现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
此次企业破产法修订,具有多重意义和价值。李曙光对《财经》记者表示,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中破产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工具,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企业破产法是权利界定与保护之法,为市场经济的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市场交易方与所有参与者减少不确定性,并帮助建立稳定的预期。破产法律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支撑性作用,同时也是评估营商环境的重要性指标。因此,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对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经济转型、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这次破产法的修订,“业界的专业人士、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都非常期盼”。
李曙光认为,现行企业破产法已实施18年,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因素,企业破产法需要进行调整,以回应新的变化和挑战。这些年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前两年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每年均约3万件,司法实践已积累丰富的经验,同时也出现新的问题,这也需要企业破产法在修订时予以吸收和回应。另外,近年来破产法律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小微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的破产、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问题,在近20年间受到国内外破产学界和业界的关注,并积累相应的经验。因此,此次企业破产法修订,一方面是查漏补缺、填补空白,另一方面是进一步厘清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逻辑和价值取向。
早在2018年9月,企业破产法就启动修改程序,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2021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下称“执法检查报告”),企业破产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200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挽救和退出机制,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到法律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从破产企业类型看,随着国企改革持续推进,国有困难企业完成集中退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占绝大多数,2020年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占案件总量的近90%。
同时,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企业破产法在实施中也存在破产意愿不强、破产程序执行薄弱、审理周期较长、府院协调不落地、配套制度不健全、财产清偿率较低、制度运行成本偏高等困难和问题,现实中“该破未破”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对破产方式的运用还不够主动,破产制度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因此,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方面,要尽快修改,对于自然人破产、金融机构破产、上市公司破产等问题,在修法中做好研究论证,积极回应实践需要。做好企业破产法与关联法律的衔接。
这两年来,企业破产法的立法进程加快。2023年9月,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企业破产法属于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修订草案中的重要变化
对于此次企业破产法修订,9月8日,新华社发布称,草案充分总结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对反映较为集中的破产程序启动难、周期长,部分重要制度缺失,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
9月12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浏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草案全文共16章216条,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共12章136条,新增和修改达160余条。此次草案新增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增加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增加合并破产制度、增加关于重整投资人的规定、增加重整债务人信用修复制度等。草案对破产申请和受理机制、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制度、重整制度、上市公司破产相关规定、跨境破产等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
修订草案在总则第一条明确,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中,“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此次新增的内容。
对此,李曙光解释,企业破产法的功能不只是规范破产程序,规范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等,它还具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功能。
此前,李曙光曾在《中国法律评论》发表文章指出,企业破产法在修改过程中应当遵循和把握的几个原则,分别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和法治化原则、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指导、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原则。李曙光认为,防范化解风险挑战,直接关乎中国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应当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企业破产法修改的重要导向,注重维护市场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特别是重大金融风险,注重将风险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进行有序衔接。
小微企业破产和跨境破产
对比修订草案和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对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等设置专章,这些也是此次修订草案中的重要内容。
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草案规定,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破产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对此,李曙光解释,对于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而言,现行企业破产法程序繁琐、破产程序的成本较高。而小微企业本身比较脆弱,容易遭受外部经济因素的冲击,考虑到小微企业破产的特殊性,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规定,这也是其他国家的立法改革趋势。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此次草案增加规定: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前,应当听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法院在裁定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可以听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跨境破产制度亦是此次修订草案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此次草案回应司法实践需求,专章设立跨国破产的相关规定。草案明确跨国破产的适用范围、中国破产程序的对外效力、法院的跨国破产管辖权、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和协助等。
目前,在中国的破产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案例涉及跨境破产。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对《财经》记者表示,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时,他对企业破产法修订提出建议,呼吁设立专章规定跨境破产制度。
朱征夫表示,破产法律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更是体现一国营商环境建设成就的重要指标。近年来,涉及跨境破产的案件极为复杂和专业,现行企业破产法仅有1个条款涉及跨境破产问题。因此,建议企业破产法的修订高度重视跨境破产,建议设专章规定跨境破产制度,重视跨境破产法治有助于增强中国的宜商环境竞争力。同时,推进跨境破产法治建设,符合中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要求,对于优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提振外商投资信心,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破产,连带个人债务人可清理债务
修订草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进行重整。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因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前两款情形的 (下称连带个人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其中,关于连带个人债务人的相关规定是此次草案新增内容。
在企业破产法修订时,是否引入、如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是此次立法中学界和公众关心的问题之一。此前的2024年7月,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从修订草案可以看出,此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回应了企业破产案中,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的债务清理问题。
不过,个人破产的试点范围近期又有新增。深圳市在中国率先“破冰”个人破产制度,自2021年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填补自然人经营主体救治的空白。2025年7月,深圳破产法庭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公开表示,截至今年6月30日,深圳破产法庭4年来累计受理个人破产申请539件,化解纠纷债务1.93亿元,其中350名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债务人中创业者群体占比约65%。8月26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经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厦门成为第二个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此外,此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还有诸多变化。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牵头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筹协调破产工作中有关行政事务。
针对实践中破产申请和受理程序中的突出问题,草案对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法院作出裁定前防止债务人财产贬值或被恶意转移的临时措施作了规定,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明确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的范围。围绕完善债务人财产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有关制度,草案也进行相应的完善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