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6年1月1日起,广东省内的夫妻可以互相查询对方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
这一新做法由近日出台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称《办法》)所明确规定。据广东人大网相关消息显示,该《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0月11日通过。
该办法当中包含了多项保障妇女权益的内容,例如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在此基础上,该《办法》出台,也被认为可为缓解“外嫁女”权益保护难题提供依据。在此之前,广东特别是珠三角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较多资产的地方,曾多次出现相关纠纷。对此,《办法》第四十二条提到,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而在涉及夫妻离婚的场景时,《办法》则指出,不得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等为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就学或者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而言,《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事实上,为明确夫妻财产的知情权,预防可能出现的隐匿、转移财产等问题,广东省内的广州、珠海等城市也曾有过相关规定。但整体而言,夫妻知情权制度建设尚在推进之中。
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时任全国政协委员黄绮曾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因素的基础上,在《妇女保障保护法》中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
这一建议源自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对夫妻财产知情权进行定义。在实践中,如未进入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向对方询问了解财产情况时有可能会遭到拒绝,甚至还可能因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而利益受损。因此,曾经多次有专家建议指出,应当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定统一的查询标准,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出台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此次广东出台《办法》的积极意义依然非常明显,就是随着近年来相关案例的不断增加,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对《财经》分析指出,“但在中国没有实现不动产完全联网的情况下,相关财产的互查落地其实还有难度。每个省具体情况不同,如果夫妻一方不在广东省内,要做到跨省查询的受理依然会有难度。如果推进不畅,则依然会出现财产隐匿、转移等现象。”
此外,因临近中国香港特区,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各个城市之间的融合发展,广东人与香港人结婚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在此过程中,跨境家庭的法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强化两地在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等方面的互认与执行,目前仍在摸索当中。
整体而言,近年来香港每年约有五万宗婚姻登记,其中约三分之一涉及内地与香港夫妇。而随着经济投资往来日益密切,广东的很多高净值家庭往往在香港也有居住实质,还可能在当地有银行账户、房产、保险、家族信托、运营公司等资产。
在夫妻双方未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内地的婚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但香港并不采取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一方名下的财产(即使是婚后取得)是其个人财产,而非自动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香港《婚姻案件条例》,满足以下任一情况,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即有管辖权: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三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或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substantial connection)。
香港法院全球管辖,对财产分布在多地又想节约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的当事人,选择香港法院管辖被普遍认为相对比较便利。此外,内地与香港适用实体法律规定不同,导致两地法院对相同法律事实的预期裁判结果并不相同。
在此背景下,一旦涉及离婚,香港也可以成为诉讼地点。对于此类财产的处理,目前内地与香港依然在进行摸索。例如,虽香港法庭要求当事人必须全面披露所有资产(包括海外资产)。但对于涉及内地与香港两地的离婚案件,财产的查明和保全依然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实际问题。
目前内地与香港之间正在开启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互相认可和执行。作为基础,内地与香港于2017年6月20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协议旨在建立一个双方认可及可执行的司法框架。
在此基础上,2022年2月15日,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与香港《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及香港《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同时生效;2022年3月1日,香港《关于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的指引》生效。
但一位香港法律界人士也对此向《财经》解析,目前的相关制度互联互通仍主要关注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互认。因此,具体到实践当中,如夫妻一方为广东人而另一方为港人,想要去香港查财产或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目前很难有具体的对口落地部门。
香港保险理财业人士非思帆则对《财经》分析指出,分属内地和香港的夫妻两人,这种跨境婚姻涉及离婚财产判断时,主要看资产在什么地方及两个人与香港的关联度有多高。在内地注册的婚姻关系,一直生活在内地,需要在内地打官司分割财产,可用内地的办法。
“一旦涉及香港,在另一方财产不可查的情况下,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香港的不动产资料非常容易获得,并非保密资料。但涉及保单或者信托保单等财产,实际上是很难查到的。”非思帆称。
李宇嘉也建议称,“随着相关的查询及案例增加,诉求不断出现,各方也应不断对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在具备立法或修法条件后,可以上升到更高层级的法律。这样不管是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对于夫妻财产的知情权落地都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