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为中概股放宽“同股不同权”

来源 | 《财经》杂志 作者 | 《财经》特派香港记者 焦建 编辑 | 苏琦  

2025年10月30日 18:18  

本文1967字,约3分钟

香港改革同股不同权制度至少有两大挑战,其一为投票权如何“稀释”,其二则是如何准确界定“创新科技”

自2018年引入“同股不同权(WVR)”制度逾七年后,随着美国要挟中概股摘牌退市导致部分企业寻求转道中国香港上市,中国香港特区有关上市规定的改革速度近日出现加速迹象。

10月30日,中国香港特区证监会主席黄天祐在当地公开明确表态称,为了与时俱进,同股不同权制度值得检讨,可以考虑纳入更多公司以此机制上市。

在一系列上市制度革新带动下,香港新股市场今年前三季已迎来69家新上市公司,首次公开招股集资额超过1800亿港元,较去年同期上升超过两倍,位列全球首位。上市申请个案亦正快速增加,港交所于9月底正处理近300宗上市申请。

在此背景下,在过去数月当中,随着国际经贸局势的变化,香港市场对推动放宽同股不同权的讨论仍在不断增加。不少声音就呼吁称,香港应为已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提供“宽限期”,调整其同股不同权投票权比例至符合香港要求。

今年9月,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李家超在最新的《施政报告》中对此明确提出,香港要持续强化股市,政策包括研究优化同股不同权机制,并协助中国概念股以香港为首选回归地。同时探索缩短股票结算周期至T+1,并推动更多海外企业来港做第二上市。

市场对这些改革的态度较为积极正面,并对监管等层面如何落地相关改革建议保持关注。港交所方面在回应前述施政报告时指出,“这些措施将有助于香港市场进一步丰富在证券、固定收益和货币、商品及碳市场等领域的产品种类,推动市场多元发展。”

黄天祐的此次表态则进一步透露了多方面的改革原则及细节,主要包括如何确保小股东利益,以及如何谨慎放宽创新产业的定义。

这些内容与香港目前的具体实践有关。自2018年起,香港开始接纳同股不同权公司到港上市。这些公司会发行两类股份,两者投票权有别,每股普通股只有一票,“特权股”则可多过一票,目前香港允许采用最多一股10票的架构。但与之相应的,则是这些公司亦须符合市值要求,且属于创新产业公司。

一般而言,同股不同权的架构安排被市场认为能确保公司创始人或高管通过拥有更高的投票权对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从而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但在不同的市场环境背景下,出于保护中小型投资者等方面考虑,香港对引入相关实践的改革态度较为谨慎。

对于特权投票的比例限制能否进一步放宽,黄天祐在前述表态时重申的一项原则,就是当小股东参与公司的重要投票活动时,他们的话语权会否被过度摊薄,从而令他们不可以抗衡公司一些政策或投资。

“目前不同投票权股份相对普通股投票权不得超过10倍的上限可以接受。即使日后调整稀释(dilution)比例,于(在进行)重大事项投票时,亦须确保小股东的话语权不被削弱,以免无法制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黄天祐表示。

在此基础上,他也指出,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另一项市场关注的重点是“创新产业”定义能否放宽。但有关定义相当复杂,必须与市场讨论。何谓科技的定义亦须重新界定。重新定义后必须确保不会因标准放宽而让不符合资格的企业“鱼目混珠”地纳入制度内。香港证监会在检讨制度时,更着重市场的公平性和WVR板块的连贯性,必须全方位讨论。

对于目前市场较为重点关注的门槛要求,黄天祐表态称,“反观市值门槛要求的检讨,不算是最困难。”“市场会不时敦促香港证监会‘拆墙松绑’,但香港证监会的工作是要确切肯定拆的墙不是主力墙,拆主力墙的话,幢楼会冧(整栋楼都会坍塌)。”

依照香港现行的《上市规则》,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时的市值至少需400亿港元,或最低100亿港元市值及不少于10亿港元年收入。第二上市的市值门槛相同。据《财经》统计的本周初香港收市价格计算,在目前仍未回港的美国上市中概股中,除十只左右超过100亿港元,大部分采用不同股权架构的中小型中概股均无法满足要求。因此市场此前的建议是香港在放宽同股不同权时应降低市值门槛,订明创新产业并不限于科技企业、应包括业务模式创新等。

在改革节奏方面,为持续增强香港作为上市地的竞争力,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一直持续审视各项上市改革的成效并积极跟进前述《施政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包括在平衡相关风险和对投资者的保障下进一步完善上市制度的各个层面,研究优化同股不同权上市规定。港交所方面则在此前提供给《财经》的相关材料中表态,会按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就优化建议适时对外公布,并进行公众咨询。

部分市场人士也对《财经》分析称,随着港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积极表态将检讨上市制度,预计今年内有望就优化同股不同权上市规定进行咨询,从而迎接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铺路。预期上市规则中同股不同权及第二上市的章节须同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