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将对Manus出售给Meta的交易开展评估调查

来源 | 《财经》杂志 作者 | 《财经》研究员 郭丽琴 编辑 | 朱弢  

2026年01月08日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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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企业从事对外投资、技术出口、数据出境、跨境并购等活动,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在1月8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在回应有关审查Meta收购人工智能平台Manus的提问时表示,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此项收购与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对外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开展评估调查。

何亚东表示,中国政府一贯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互利共赢的跨国经营与国际技术合作。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从事对外投资、技术出口、数据出境、跨境并购等活动,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据2025年12月被披露的信息,Meta以数十亿美元收购开发AI应用Manus的公司蝴蝶效应。这是 Meta成立以来第三大收购,花费仅次于 WhatsApp 和 Scale AI。收购完成后,蝴蝶效应公司将保持独立运作,创始人肖弘出任 Meta 副总裁。

这起交易公开后,受到市场关注,并引发一个受到关切的问题:Manus虽然变更了注册地,但其核心技术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研发?其通过人员转移实现技术转移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未经许可的技术出口?

随后,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撰文表示,正是在美国对华投资限制法律法规的推动之下,Manus一步一步从公司架构和业务上剥离中国因素,并且进行了这次与Meta的收购交易。与2020年8月美国政府强制要求字节跳动出售TikTok在美国业务的情况不同,Meta对Manus收购案是企业基于商业利益考量的主动行为。然而,Manus一步一步剥离中国因素的过程毫无疑问是在美国对华投资限制相关法规的推动下进行的。这是一场在复杂地缘政治背景下特殊的商业交易。

崔凡认为,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这起交易是否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未经许可出口。也就是说,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下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下,中国监管者需要考察的主要不是Manus在新加坡或者开曼群岛的实体拥有的技术向美国实体转移的问题,而是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Manus在中国境内的实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将什么技术向境外转移的问题。

1月7日,《财经》就该交易有关的评估调查询问蝴蝶效应公司及Meta公司,截至发稿,未获对方置评。

一位密切关注该交易进展的资深业内人士对《财经》评论称,“需要刹住这风向,不能构成监管漏洞”。美国对中国赴美收购AI相关技术“堵得死死的”,反而开发出Manus这类AI应用的中国企业却主动卖给美国公司。“相比于其他监管方式,技术出口管制更有效。”这位人士认为。

2025年7月初,多方公开消息显示,Manus位于北京海淀区的运营团队已大规模裁员约80人,剩余约40名核心研发人员整体迁往新加坡,北京办公室已是人去楼空。尽管蝴蝶效应回应称此举是“基于经营效率的调整”,但其产品合伙人张涛早在6月新加坡的公开活动上就已宣布总部迁移。

2025年7月15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下称《目录》)。其中,检索关键词“人工智能”,可以在限制出口部分的第96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下的信息处理技术找到“专门用于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

但崔凡认为,《目录》所包含的限制类目录在行业领域“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有多项技术或者控制要点和人工智能企业高度相关。例如在技术名称“信息处理技术”下的控制要点“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基于海量数据持续训练优化的用户个性化偏好学习技术、用户个性化偏好实时感知技术、信息内容特征建模技术、用户偏好与信息内容匹配分析技术、用于支撑推荐算法的大规模分布式实时计算技术等)”。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则规定,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对外贸易法》),将于2026年3月1日施行。对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技术的,或未经许可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情况,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调全链条监管,对违法违规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以及提供支持、协助、便利的,处罚规定同上。

崔凡认为,美国的相关管理措施近年来还特别重视对美国实体包括自然人的管理。2022年10月,美国修订《出口管理条例》,强化了对“美国人”的管理,其中要求美国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支持”开发和生产特定先进计算芯片和半导体生产相关的工作。这里的“美国人”具体包括:美国公民或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人,以及根据美国法下受保护的难民;任何根据美国及美国境内管辖地法律设立的法人(包括海外分支机构);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人(包括在美国研发中心的持工作签证外籍工作人员)。美国的相关管理制度往往是中国立法者高度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