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温信祥
“农业协同组合”及其启示
日本农村金融以合作型金融为主,政策性金融为辅,商业金融为补。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依附于“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简称“农协”)。农协系统是按照农民自愿、自主的原则登记成立的,设有信联(信用社)、经济(供销社)、共济(保险)等合作组织,对组员(社员)进行金融指导、农业技术指导、经营指导和生活指导,是集生产、供销、融资为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着农村合作金融的功能。
农协的最基本功能是使市场交易中的弱势群体增强谈判权利,即小农经济如何与大市场接轨。农协系统的成立,有利于保护日本农村中小经济群体的经济利益,提高其经济和社会地位,促进他们共同富裕,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不仅如此,日本还在1992年修订《农业协作法》为农协引入董事会制度,加强董事会的权责,并于1996年引入双重管理体系,即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双重体系。通过1992年和1996年的立法,日本农协开始由合作制逐步向合伙制过渡,管理委员会代表农协管理董事会,有权决定农协的重要事务。
对此,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表示,应当借鉴日本的经验,对中国农村问题进行讨论。中国农村金融的问题即“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尤其是合作金融,还不被政府承认。例如过去我国有一些简单的金融组织,像“标会”、“摇会”等政府都不承认,但普通农民很难通过正规金融组织得到信贷、保险等。在这种情况下,非正规金融还被视为社会乱集资和高利贷被取缔。那农民应该怎么办?所以,农村金融问题现在必须得到有效解决。
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
除了农协,日本在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日本建立起事前防止和事后救济制度,在历次危机中农村金融消费者均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其立法、执法和监管方面的经验都值得中国借鉴。
事前防止制度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广告上的限制、个人信息的管理、限制不正当的交易方法以及利息的法律限制等;事后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因伪造和盗窃银行卡和存折发生损失后的赔偿制度、针对使用盗窃存折及网上银行非正当提款的措施,以及针对电话诈骗汇款的规定。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和制度在立法层次、保护对象和规则细化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农村金融领域的中国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借鉴日本经验:
1 确保法律执行效力。银行业协会代表银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会倾向于首先保护银行的利益。为了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监管机构相应职能和权力,以确保法律执行效力。
2 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操作性。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中国法律法规当中,原则性规定较多(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有关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四个原则),在执法和监管中会难以操作执行、执法成本高。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发布实施规则,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
3 扩大规定对象,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不断扩张,同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强。尤其是针对客户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建议通过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式,在说明产品及客户信息管理的方面提供更完善、更具前瞻性的消费者保护措施。
(本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温信祥在《日本农村金融及其启示》读书分享会上的演讲及相关嘉宾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