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与合作

2014年08月14日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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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维护市场自由, 反垄断戒条应该是: 只有政府在行业入口设置的障碍, 才是真正值得反对的垄断根源; 而对于那些在市场中我们看不懂的商业行为, 则应该听之任之

资源既然是稀缺的,那么竞争就不可避免。然而,自从1890年美国实施《谢尔曼法》以来,至今已经有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仿效,建立了类似的竞争法或竞争政策,其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竞争行为,遏制和惩罚反竞争行为”。问题是:既然竞争不可避免,为什么还要立法促进竞争?为什么“竞争”之外,还有所谓的“恶性竞争”?为什么“合作”之外,还有所谓的“勾结”?

这些奇怪的概念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人们低估了竞争的普遍性和复杂性。首先,竞争无处不在。为了争夺一张车票,人们既可以竞价,也可以通过排队、托关系、找黄牛、购买电话追拨器、下载抢票刷屏软件等方式来竞争。推而广之,学校的学位、剧院的座位、医院的床位,任何有两个以上的人要的商品,都遵循同样的规律——任何管制都只能改变人们竞争的方式,而无法消除竞争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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