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朱令案”衡量侦查公开

2014年09月12日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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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保密与侦查公开之间平衡的原则应是:既不能因为侦查信息公开,使罪犯寻找到侦查方向而逃避侦查;亦不能因为保密,伤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朱令铊中毒案发生将近20年后,因为复旦投毒案,重新被置于聚光灯下。舆论汹涌之下,北京公安发表简短声明称,案发与报案间隔太久,证据线索灭失,导致该案不能侦破。朱家委托的代理律师李春光随后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北京市公安局结办该案的事实材料依据、规范性文件依据以及相关程序文书资料等信息;对该案中“不予公开的相关涉密材料”的密级及保密期限予以公开。

朱案案发时,《刑事诉讼法》尚未进行首次修订,其案情至今仍然扑朔迷离,无法轻易置喙。不过,此间凸显出的程序问题,特别是侦查秘密与侦查公开之间的矛盾,至今日尚未解决,仍有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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