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公民社会的语义沿革

2015年02月02日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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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成为时髦的说法,似乎正反映了杜尔凯姆所说的公民社会的道德危机,这种道德危机试图通过占有这个词汇来找到乌托邦式的公民的解决方式。其实让这个词回到其历史的轨道和传统的推论上来更为简单

我和陈乐民先生讨论谈到欧洲文明时,经常提到很多概念被误解,甚至被曲解,要么与原意相反,要么产生模糊不清的歧义。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对于历史材料、经典文本和基本文化参照的无知。比如公民社会、民主、启蒙运动、西方价值观等概念,赞同的和反对的都会搞错。这些概念不应任人摆布,不是大杂烩。正相反,我们需要把这些概念置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之下,这些概念在历史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就比如我们下面要谈的公民社会的概念。

在《对话欧洲——公民社会与启蒙精神》中我们谈到了公民社会的基本定义。公民这个词来自拉丁文的civis,是指罗马公民,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人都是罗马公民。最早指的是特殊的社会身份。是指那些参与市场、参与政治的人。他们不但有权,也有义务,比如交税的义务。

现在我们所说的公民社会英文是Civil Society,法文是La société civile;德文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是指一个需要政治体制、互相联系、自我组织的社会。动力应当是社会本身而非政治力量。政治家总在试图更正,却总在亡羊补牢。我们从今天欧盟的情况看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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