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将是税制改革突破口

《财经》杂志 陈明宇 | 文  

2016年04月12日 11:22  

本文3153字,约5分钟

通过调整现行所得税申报制度,可以进一步改善现行税制以充分释放劳动力、土地、资本及创新活力,以增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合并纳税引发的财政分配方式变化或许可以作为未来分税制改革的铺垫

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本届政府提出并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鉴于此,在稳增长、调结构,实现新常态的目标下,作为税务领域多年的从业者,我们也在思考,如何进一步改善现行税制以充分释放劳动力、土地、资本及创新等四大供给侧要素的活力?特别是在资本与创新领域还有什么税收手段可利用吗?

我们提出的方案是引入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绝大多数企业是各自以孤立的纳税人身份缴纳企业所得税,盈利全额纳税,亏损不需纳税、但也不允许和同一集团内的其他公司盈利相抵。而在合并纳税的规则中,母公司和其投资的多个子公司之间,可以将各自经营产生的盈利和亏损合并到一起,将盈亏互抵后的金额作为多个企业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盈亏互抵的作用,显然合并后的应税额会低于现行税制下的应税额。只有产生投资行为、也就是形成公司间控股/持股的关系后,合并纳税才能适用。

合并纳税可以帮助企业将递延的税务价值提前实现。假设A公司是一家持续盈利的公司,A对一家公司进行投资后,被投资公司连续四年亏损,到第五年A决定将被投资公司清算关闭。依照现行税法,被投资公司前四年因亏损无需纳税,同时该亏损也无法并入A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直到第五年进入清算过程,被投资公司最终的清算损失才允许和A公司的盈利相抵,从而减少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直到这时A公司投资损失的25%(假设A公司适用税率为25%)才能通过税收方式得到补偿。而如果采用合并纳税制度,A公司从投资的第一年开始就能够将被投资公司的亏损与自身的盈利相抵,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虽然在两种纳税方法下,A公司最终可获得的亏损抵消金额是一样的,但现行税法将可抵的亏损递延到了第五年,A公司损失的是前四年已纳税金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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