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市场经济的“宪法”

《财经》杂志 李曙光 | 文  

2016年04月12日 11:22  

本文3458字,约5分钟

在经济转型时期和转轨国家,最容易发生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市场秩序失范,保护的标准不一以及市场交易过程中人们没有稳定、可靠预期的现象,而一部统一的破产法则是根治转型期社会这种种痼疾的一剂良药

现代破产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当时地中海沿岸商业比较发达,产生了大量的商业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制度应运而生。

最早的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中的债务执行制度。随后,在意大利,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1341年的《米兰条例》和1415年的《佛罗伦萨条例》,都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对商人破产问题的处理。1542年,英国亨利八世颁布了英国最早的破产法,凡不能清偿债务而有欺诈行为者,无论是否商人皆适用该法。可以说,只要有市场交易,只要有商业贸易,只要有市场经济,就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必然会产生债权人债务人,也必然会产生破产法。

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的意义,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破产法所涉及的宪法层级问题;二是破产法是转型经济国家改革的“宪法”,是经济改革的母法。一个国家的企业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三是在全球竞争激烈,经济一体化,世界日益变成“地球村”的趋势下,各国的破产法正在加速其由磨合到大一统的过程,破产法有可能最早成为全球普遍适用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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