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属于庭前准备活动的一部分,其存在以贯彻集中审理原则为基本使命,这一点决定了庭前会议处理事项的范围应当尽可能地广泛。也就是说,与被告人罪与非罪等实质性问题无关的枝节性问题,原则上都可以通过庭前会议加以解决。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作出一处比较重大的修改,即,增加了“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对于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主持人员、参加人员、召开情形、会议的内容、记录的效力等问题,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庭前会议制度的操作性不强
庭前会议属于庭前准备活动的一部分,其存在以贯彻集中审理原则为基本使命,这一点决定了庭前会议处理事项的范围应当尽可能地广泛。也就是说,与被告人罪与非罪等实质性问题无关的枝节性问题,原则上都可以通过庭前会议加以解决。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作出一处比较重大的修改,即,增加了“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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