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既是经济学问题,也是管理学问题;金融监管是内嵌于经济社会管理体系,反映并平衡其他经济社会管理体系,尤其是司法、社会稳定和宏观调控体系的关节点。
当微观主体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即获得行为的全部收益,并承担行为的全部成本和风险时,经济系统能有效运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如法律制度、惯例、契约或者产品设计等原因),责权利的完全对应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成立的,这会扭曲微观主体的行为。
系统性风险,从根源上总是来源于体制机制设计上的偏差,从而产生系统性同方向的行为累积。为实现宏观上的平衡性,防止不负责任行为的累积,需要设立一套机制,从相反方向纠正权责利的内在不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