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的征求意见稿,2016年7月28日七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做出了诸多的调整,进步较大,业界普通持乐观态度。
比如说,《暂行办法》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日发布,说明监管者既想回应社会关切,又想将两类业态所引发的问题同步加以解决;监管权力下放于地方,意在因地制宜解决问题;不再强制性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允许“兼职司机”的存在,适应了当前大众创业、多种就业的趋势;又如删除了一些企业奖励、促销的禁止性规定,给予网约车平台公司市场行为更多的空间。
然而,《暂行办法》仍然过度重视行政许可的功能,延续了2015年征求意见稿中所设的“三证”需求,虽然名称有所变化(且不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当我们欢呼网约车取得合法“身份”的同时,也应当促使各级监管者去思考:面对分享经济业态之时,如何在鼓励创新和保障公众安全之间达致平衡,这也正是《暂行办法》在未来实施时的难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