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独家 | 新中国大厦案续:潘维曦“抖出”重大行贿对象

《财经》杂志 鲁伟/文  

2015年05月20日 16:14  

本文1157字,约2分钟

新中国大厦案主要嫌疑犯、大厦原实际控制人潘维曦供述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2000万元。

作为新中国大厦案的主要嫌疑犯,潘维曦至今未被公开审理,但他在最近的一次庭审中以“证人”身份供述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2000万元一事。

1996年,潘维曦在广州十三行投资建设新中国大厦,当时的目标是打造广州的地标建筑,然而大厦尚未封顶,即因为牵涉一宗非法集资大案而烂尾。根据《财经》记者的调查,在新中国大厦烂尾后的十余年里,潘维曦以“红色通缉犯”之身,仍牢牢握有大厦的控制权。为潘维曦提供帮助的,既有广州公检法一些公职人员,也包括宋志永这些“涉黑”下属(详见《财经》杂志2015年第9期《新中国大厦“红与黑”》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50330/3851362.shtml)。

新中国大厦案中的“宋志永犯罪团伙”在连审8天后,于4月28日结束一审。“宋志永犯罪团伙”20名被告人中有7人被指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另外13人同时被控涉嫌“领导、组织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作为首犯的宋志永,被控量刑10年至20年。

新中国大厦案中的“潘维曦犯罪团伙”被“另案处理”,并未出现在上述庭审现场。以“证人”身份现身的潘维曦,在一份“证言”中供出行贿2000万元一事。据庭审现场检察官的表述:潘维曦“给省厅某人送2000万元。”检察官并未说明“省厅”是指广东省什么厅,也未指出“某人”的姓名。

《财经》记者此前获得的司法材料显示,潘维曦确有通过行贿“打点关系”,帮潘维曦去“活动”的人士之一正是宋志永——潘维曦出钱,宋志永出力。潘、宋被“分开审理”,曾一度在庭审中引发激辩。“宋志永犯罪团伙”中的一名辩护律师曾在法庭提出,应将潘维曦案同案处理,“如果主角不出庭,为什么要配角们出庭?”但这一请求未获法庭准许。

据《财经》记者了解,潘维曦目前所涉的罪名是三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贿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过,目前受害者还在向有关部门举报潘维曦的其他罪名,包括“挪用资金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