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大集团董事长张德武案二审落判8年半

作者 | 《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鲁伟  

2023年01月05日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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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襄大集团是湖北省知名民营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生猪养殖量在湖北省排名第一

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襄大集团”)董事长张德武案,历经长达3年多的立案调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近日二审落判。

《财经》记者获悉,2022年12月2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十堰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张德武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高利转贷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6013万元(已缴纳)。

此前的2022年1月,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下称“竹溪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张德武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013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5176万余元。

在二审期间,张德武与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十堰市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堰市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称,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十堰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十堰市检察院对张德武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23年1月5日,张德武的亲属告诉《财经》记者,因对二审判决不服,张德武将提出申诉。

被控五宗罪

现年60岁的张德武,早年跑过运输,卖过中草药,积攒资金后,从养鸡企业起步。2001年,张德武成立襄大集团,经营范围集畜禽养殖、饲料制造销售、冷鲜肉及冷冻肉产品加工等。案发前,襄大集团是湖北省知名民营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生猪养殖量在湖北省排名第一。公开资料显示,襄大集团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在襄大集团发展势头良好时,张德武遭遇转折。2019年11月12日,张德武在湖北省武汉市一家酒店接待大厅被警方抓获。彼时,襄大集团旗下的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下称“襄大农牧”)已向湖北省证监局进行IPO上市辅导备案申请,计划2020年3月向证监会正式申报上市。

但随着张德武被调查,襄大集团系公司先后有多名高管因涉案被带走调查,襄大农牧上市进程中止。

张德武被抓获后,襄大集团高管范生汉等人被带走调查。2020年12月14日,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下称“竹溪县检察院”)出具起诉书,在指控范生汉涉嫌高利转贷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同时,还指控范生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德武涉嫌系该组织公认的组织者、领导者。

2021年1月14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主要工作情况时提到,湖北省扫黑办攻克了张德武等一批重大专案。

不过,2021年8月,张德武等人一案被公诉至竹溪县法院,在起诉书中未出现涉黑罪名的指控。

经过审理,2022年1月,竹溪县法院对张德武等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德武构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串通投标、高利转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013万元。追缴张德武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5176万余元,上缴国库。

在一审判决中,竹溪县法院认定的涉案事实跨度达十余年。如寻衅滋事一罪,其中有两起事件与拆迁有关,分别涉及宜城市建筑公司老家属楼、宜城市宾馆周边地区(即襄大商业广场项目)拆迁事宜中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则主要与追讨他人拖欠襄大农牧的饲料款、借款有关;串通投标罪,指向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宜城市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工程,实际控制人张德武指使公司人员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在高利转贷罪的认定中,竹溪法院认为,张德武授意范生汉(另案处理)利用张德武实际控制的公司多、贷款主体广、可抵押物多、银行授信额度高、银行贷款利率低的优势,以张德武实际控制公司的名义从银行套取信贷资金后,张德武以个人名义或借公司其他员工名义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借款合同,从中牟利5176万余元。

另外,一审判决认定,张德武因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满。张德武为实现自己不合理的诉求,纠集、组织多人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二审检方曾建议改判7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德武等人提出上诉。张德武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错误,请求二审法院给予改判,宣告无罪。

在随后的二审期间,张德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2022年3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显示,十堰市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这一量刑建议的前提是张德武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缴纳一审判决认定的全部违法所得和一审判决判处的全部罚金。随后,张德武的亲属分五次缴纳罚金。

二审中,十堰市检察院表示,经核查评估,认为张德武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大部分罚金,剩下的罚金和违法所得依据现有查、扣、冻结的财产亦可执行到位。综合考虑优化营商环境等因素,建议对张德武改判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在二审时,张德武的辩护人表示,尊重并认可张德武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仍认为一审判决有可商榷之处。比如,辩护人认为寻衅滋事所涉及的拆迁项目中,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认定张德武指使他人违法拆迁等。

2022年12月29日,张德武一案二审宣判。十堰市中级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张德武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二审期间的表现及认罪悔罪态度,十堰市检察院对张德武提出量刑建议的宣告刑明显不当,建议予以调整,十堰市检察院不予调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因此,十堰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张德武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6013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