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对违反疫情防控行为不再定罪处罚

作者 | 《财经》记者 周缦卿   编辑 | 鲁伟  

2023年01月07日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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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8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明对《财经》记者表示,上述《通知》是可以预见的,在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即发布公告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国务院宣布对该病毒实行“乙类乙管”。

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发生时的危害程度,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甲类2种(鼠疫和霍乱),乙类27种,丙类11种,不同的传染病类别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一些法规规定的措施进行管理。新冠病毒感染在刚被发现时,是一种新发传染性疾病,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把它定为乙类传染病,但参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调回到“乙类乙管”。   

《通知》指出,随着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综合考虑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及时调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此前,陈明曾在《财经》撰文呼吁,“新十条”后,原涉新冠妨害防控行为不应再作为犯罪处理。陈明认为,防控措施调整后,虽然新冠肺炎仍是法定的“乙类甲管”传染病,但其“甲管”措施大部分已不再实施,奥密克戎毒株实质上已不再具有较高危害,同时考虑到与防控政策的协调统一,应当对目前未决或新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陈明认为,由于刑事诉讼程序通常耗时较长,目前全国各地司法系统也都有部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未决案件等待处理。   

陈明解释,上述规定体现了中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的法律(或规定)出台后,如果新法比旧法处判得要轻,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新法,例如2022年11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赵某等多人因违反上海市疫情防控政策,“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被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在上述《通知》出来后,该案应该撤案;如果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例如旧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被告人继续适用旧法。   

陈明强调,如果案件一审已判决,被告人上诉了,案子还在上诉期间,则判决还未生效,这种情况可适应《通知》规定的情形;但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或者上诉后二审已判决,那么已生效的判决不能再适用《通知》规定的情形而改判。 

《通知》还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